返還擔保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8年度,643號
TPHV,98,重上,643,20101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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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643號
上 訴 人 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陳友炘律師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健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
8月31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乙○○為被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蕭登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又訴訟 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 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 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 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 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原以主任蕭登科為其法定代理人,嗣於本院 裁判前之99年7月16日變更主任為乙○○,有交通部派令可 稽,自應由乙○○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及續行本件 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鄭純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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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