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易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肇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上 訴 人 王國肇
陳建志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 靜律師
被 上訴人 美商微晶片科技公司(Microchip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法定代理人 史蒂文.尚積(Steve Sanghi)
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律師
黃麗蓉律師
複 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單寶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288號違法著作權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上訴人王國肇、陳建志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庭於88 年4月21日以85年度訴字第1650號判決有罪(下稱台 北地院刑事判決),檢察官及上訴人均提起上訴,本院刑事 庭以88年度上訴字第1937號判決駁回檢察官及上訴人之上訴 ,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於93年4月29日以98 年 度台上字第2228號判決將本院前開判決關於上訴人王國肇、 陳建志部分撤銷發回,其他上訴駁回。本院刑事庭於95 年5 月9日以93年度上更㈠字第275號判決關於上訴人陳建志、王 國肇部分撤銷,2 人均無罪,經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最 高法院於95 年8月10日以95年度台上字第4386號判決將本院 前開判決廢棄發回,本院刑事庭於98 年2月27日以95年度上 更㈡字第604號判決關於上訴人陳建志、王國肇部分撤銷,2 人均無罪,檢察官再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於98年6月4 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刑事判決將本院前開判決廢棄發 回,嗣由智慧財產法院於99 年6月10日以98年度刑智上更㈢ 字第30 號判決將關於上訴人陳建志、王國肇部分均撤銷,2
人均無罪。復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第三審,茲因上開刑事判決 就被上訴人所有之PIC16C5X微程式是否係受我國著作權法所 稱電腦程式之保護,迭有爭議,為免裁判見解之歧異,且依 據兩造均聲請在上開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見本院99年6月28日、99 年11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 而該犯罪嫌疑確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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