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440號
上 訴 人 達和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慶松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傅祖聲律師
呂曼蓉律師
上 列一人
複 代理人 蘇儀騰律師
上 訴 人 桃園縣政府
設桃園縣桃園市縣○路1號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道光律師
姜至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 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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