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99年度,290號
TPHM,99,附民,290,201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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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290號
原   告 謝淯蕎
被   告 謝淑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2411號家暴傷害附帶民訴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 訟程序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是刑事訴訟 程序終結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應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判決予以駁回。查本 件被告謝淑美所犯傷害等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 國99年8 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 月9 日以98年度易字 第124 號判處被告謝淑美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在案,且因 被告謝淑美及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有該案卷宗及 上述判決可資查考,故被告謝淑美被訴傷害案件並未繫屬於 本院,依前揭說明,本件原告謝淯蕎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 回其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彭幸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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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