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
執聲付字第1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CHAIHO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 CHAIHONG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本 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應於刑之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確定,於民國94年10月14日入監 執行。茲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5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 矯正司民國99年11月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607號函及所 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祐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