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 .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 ○○○ ○○○○因妨害 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訴字第336號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經本院以97年上訴字第5004號上訴駁 回確定。受刑人於98年4月7日送監執行。茲法務部矯正司於 99年1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 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583 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