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3112號
TPHM,99,上訴,3112,201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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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11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吳茂榕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潔美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李潔美因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第320條第1項 竊盜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9年9月7日執行羈押,羈押期 間即將於99年12月6日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應自民國99年1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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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