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字,99年度,379號
TPHM,99,上更(一),379,201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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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一)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王淑琍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11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 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99年8月27日執行羈押,至99年11 月2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99年 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祐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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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