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9年度,1482號
TPHM,99,上易,1482,201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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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482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
易字第941號,民國99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7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丙○○業務侵占部分撤銷。丁○○丙○○共同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他人之物,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丁○○係桃園縣桃園市○○路22巷28、30號比利小雞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比利小雞公司)之董事長,負責公司企劃及行 銷工作;被告丙○○係比利小雞公司之副董事長,負責工廠 管理及財務工作,二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比利小雞公司自 民國95年10月起即發生財務不佳欠缺資金之狀況,為填補公 司財務缺口,丁○○丙○○均明知該公司員工之全民健康 保險費(下稱健保費)、勞工保險費(下稱勞保費),係由 公司按月於員工之薪資中代扣、代繳,不得任意挪用,竟基 於意圖為比利小雞公司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聯絡,共同將比 利小雞公司代扣,業務上所持有之95年10月至96年4月之員 工健保費130萬5,964元、95年12月到96年8月之員工勞保費1 54萬3,473元(起訴書誤為95年9月至96年7月之員工健保費1 47萬2,975元、95年10月至96年6月勞保費130萬6,211元), 加以侵占後挪作比利小雞公司支付票款之用,未繳交付行政 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及勞工保險局(下 稱勞保局),致該公司之員工權益受損。
二、案經甲○○、乙○○、戊○○等人訴由法務部調查局桃園調 查站(下稱桃園調查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 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被告丁○○丙○○均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被告丁 ○○辯稱:關於比利小雞公司沒有繳納健保費及勞保費,是 在96年初才發生這件事情,且伊並不知情,此部分應為單純



民事糾紛等語;被告丙○○則辯稱:關於公司員工的健保費 及勞保費,當初是因為公司資金困難,所以先拿這部分的錢 去週轉,這只是公司之資金調配的問題等語為辯;經查: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丙○○於原審稱:「……侵占部分,是用 扣勞、健保的費用去補票據,當時我有跟董事長丁○○講說 錢不夠,丁○○說先顧好票據,以不跳票為原則,只要不要 影響公司信用就好,所以就把勞、健保費用先去補票據」( 見原審卷第63頁)及「對於業務侵占的部分我認罪……」( 見原審卷第173頁反面),於本院亦稱:「(95年12月到96 年8月員工的勞保費用154萬3,473元,還有95年10月到96年4 月員工的健保費130萬5,964元,這些錢哪裡去?)這些錢都 支付到公司開出去的票款裡面。(誰告訴你如何做?)丁○ ○的指示,只是以公司不跳票為原則,所以就把這些錢拿去 支付票款。(繳付健保、勞保的員工是否知道?)應該是不 知道…」(見本院卷第62頁)等語明確,核與證人廖筱玟於 原審證稱:「(關於勞、健保部分,是否記得有跟丁○○報 告勞、健保費無法支付的事情?)有。(兩位都有嗎?)大 約有半年的時候都沒有支付,兩位我都有說,董事長還有跟 我去健保局做分期的申請……(你們勞、健保有無先扣掉你 們的自付額?)有。(你們當時欠繳的時候,員工是否知情 ?)財務部的人都知道,主管也知道,其他員工不知道」( 見原審卷第110頁正、反面)等語相符,並有健保局99年3月 25日健保桃字第0993047476號函、勞保局99年4月6日保財欠 字第09960040710號函及保險費欠費清表在卷可稽(見原審 卷第235至236頁、第238至239頁),是被告丁○○丙○○ 確有扣取比利小雞公司員工之勞、健保費而未繳納於勞、健 保單位之情事,殊無疑義。雖被告丁○○辯稱其對於勞、健 保費被挪用之事全不知情云云,惟參酌被告丙○○之陳述, 其將95年12月到96年8月員工之勞保費用154萬3,473元,還 有95年10月到96年4月員工之健保費130萬5,964元挪用支付 比利小雞公司之票款,是依被告丁○○之指示而為,且證人 廖筱玟於原審亦證稱:「有跟丁○○丙○○報告勞、健保 費無法支付的事情、大約有半年的時候都沒有支付,兩位我 都有說,董事長丁○○還有跟我去健保局做分期的申請」等 情,足見被告丁○○所辯,為臨訟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㈡雖勞保局、健保局北區分局曾函覆桃園地檢署以比利小雞公 司欠繳95年10月至96年6月份勞保費158萬8,024元,95年10 月至96年7月健保費147萬2,975元,有勞保局96年8月6日保 證二字第09660001380號函保險費暨滯納金欠費清表、健保 局北區分局政風室96年8月28日健保桃政字第0960000663號



函健保費用繳納情形(見97年度偵字第9796號偵卷一第179 至第180頁、第181頁至第186頁)在卷,然上開勞、健保費 均含有滯納金或遲延費用,原審向健保局、勞保局函查比利 小雞公司所欠繳不含滯納金或遲延費用之勞健保費,健保局 函覆以95年10月至96年4月比利小雞公司所欠繳之員工健保 費為130萬5,964元,勞保局函覆以95年12月到96年8月比利 小雞公司所欠繳員工的勞保費用為154萬3,473元,有健保局 99年3月25日健保桃字第0993047476號函、勞保局99年4月6 日保財欠字第09960040710號函及保險費欠費清表在卷可稽 (見原審卷第235至236頁、第238至239頁),故應以原審函 查之資料為正確,被告2人所侵占之款項,應為95年12月到 96年8月之員工勞保費用154萬3,473元,及有95年10月到96 年6月之員工健保費130萬5,964元無訛。 ㈢按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及勞工 保險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即投保單位應按月扣 、收繳被保險人應自付之全民健保之保險費及勞工保險之保 險費,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 保險人繳納。而公司即投保單位就其僱用勞工自行應負擔之 勞保、健保保險費負有扣、收繳之義務,並於扣、收繳後須 依規定於薪資單註明或掣發收據,即如以扣繳(非收繳)之 方式,公司即投保單位係於應給付員工之薪資中預扣,此種 目的係在縮短給付過程(即公司並不須先將薪資全額給員工 ,再由員工將自付額交由公司收繳),參酌民法761條第2項 之規定,應認公司扣繳當時該款之所有權已歸屬於員工,公 司僅取得占有(持有)而已,依實務(司法院36年院字第37 42號解釋)及通說見解,金錢或其他代替物,若依委託意旨 ,委託人曾指定一定用途或目的時,該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仍屬於委託人。本件比利小雞公司於發薪日應將全 部薪資給與員工,依雇主與員工間之強制勞工保險契約及前 揭法律規定須予代扣勞、健保險費,俾供繳納勞、健保之用 ,即公司應交付員工之全部薪水,其中部分薪資所有權,由 讓與人即公司繼續占有該部分薪資所有權,藉此方式使受讓 人即員工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即民法第761條第2項簡 易交付中「占有改定」之型態),此部分薪資所有權仍屬員 工所有,並非公司所有,被告丁○○丙○○未將其附隨業 務上所持有之預扣勞、健保費繳交予承保機關,而將之挪做 他用,做為比利小雞公司支付票款之用,足見被告2人將上 開代扣繳之勞、健保費,有為第三人比利小雞公司不法所有 意圖,加予侵占,有業務侵占之犯行,甚為明確。雖投保單 位代扣收繳勞、健保費亦為公法上所負予之義務,如未依限



繳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及健保法第30條規定,應加徵 滯納金,保險人併得依法訴追或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等,惟此 為勞工保險條例及健保法科予投保單位之公法上義務,目的 在保障投保單位之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之權益,並 非在免除投保單位負責人及經辦人員之刑事責任,投保單位 負責人及經辦人員就其持有參加勞、健保員工保險費之法律 性質,並不因其所負公法上之義務而變為公款之性質,否則 負責人或經辦人員如加以不法侵占或挪為他用,恐涉有刑法 第336條第1項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之侵占罪嫌, 非僅民事賠償責任而已,併此敘明。
㈢綜上,被告丁○○丙○○確涉上開犯罪行為之事證極為明 確,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丁○○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 務侵占罪。被告丁○○丙○○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 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丁○○丙○○後多 次業務侵占犯行,乃屬單一決意接續多次行為,所侵害者均 為財產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均係出於同一 業務侵占目的,依一般社會觀念,各個行為難以強行分開, 均應視為接續施行之接續犯。本案被告之犯行既為接續犯, 其犯行終了時間應為最後行為完成之96年7月間,顯與中華 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犯罪行為須於96年4月26日以前 之要件有間,自無該減刑條例之適用。
三、上訴駁回部分(即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係比利小雞公司之董事長,負責 公司企劃及行銷工作;被告丙○○係比利小雞公司之副董事 長,負責工廠管理及財務工作,二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詎 自95年3月間起,二人明知比利小雞公司財務狀況不佳,竟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丁○○以比利 小雞公司董事長之身分,對外誆稱比利小雞公司營運獲利狀 況良好,工廠生產量供不應求,急需擴大廠房、展店以營運 ,並期與世界接軌,預估擴增股本後每年盈餘可達3億元, 盈餘15%,且已在桃園縣八德市購置土地,廠房已完成初步 蓋建工程,並以不實之94年度財務報表,取信甲○○、乙○ ○、戊○○、鍾淑宜等人及比利小雞公司原有股東,使甲○ ○等人陷於錯誤而出資入股,陸續將投資款項匯入比利小雞 公司設於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商銀)桃園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比利小雞公司第一商銀帳 戶)中,然被告丁○○丙○○收受股款後,並未發行股票 ,僅交付「股款到位證明書」予各該股東。嗣後被告丁○○ 以比利小雞公司擴展情形良好,但增資金額仍不足為由,向



甲○○、戊○○等股東私人借款,被告丁○○丙○○向股 東取得之增資金額達3,480多萬元,股東借款2,900多萬元, 然二人竟將資金陸續提領,挪作他用,就設在桃園縣八德市 之中央廚房預定地,僅以5萬元委託曾長壽拆除舊設備,將 窗戶密封,並未實際增建中央廚房,而被告丁○○於96年3 月30日召開之比利小雞公司96年度股東常會中提出之95年度 損益表所示,該公司95年度稅後盈餘750萬6,377元,加上87 年度以後累計盈餘154萬6,902元,擬於9月底發放現金股利0 .5元,但比利小雞公司卻自96年4月19日起陸續跳票,並於 96年7月間無預警停業,2人以此方式詐欺所得金額高達3,53 0萬元,因認被告丁○○丙○○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 欺取財罪嫌等語。公訴人認被告丁○○丙○○涉有上揭犯 行,係以證人即告訴人甲○○、乙○○、戊○○,證人廖筱 玟、李靜枝、李文林、萬榮正鍾淑宜曾長壽、比利小雞 公司第一商銀帳戶資金往來明細表、比利小雞公司支票存款 帳戶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股東股款到位證明書、股款 匯款通知書、匯款單影本、比利小雞公司94年損益表及資產 負債表、股東名簿、96年股東常會議事錄暨資產負債表、會 計師查核報告書、96年臨時股東會議事錄、現金收支表等為 其主要論據。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 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 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 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 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 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 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 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40 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另按刑法 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 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 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參照) ㈢訊之被告丁○○固不否認有向甲○○、乙○○、戊○○、鍾 淑宜等人邀募投資比利小雞公司,而甲○○、乙○○、戊○



○、鍾淑宜確有如公訴意旨所示挹注資金於比利小雞公司之 事實;被告丙○○不否認當時銀行緊縮銀根及工廠負債過大 之事實,惟被告丁○○丙○○均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被告 丁○○辯稱:伊是單純的找甲○○、乙○○、戊○○、鍾淑 宜等人投資,並沒有對甲○○、乙○○、戊○○、鍾淑宜等 人詐欺,比利小雞公司的前景的確看好,只是後來資金沒有 到位,且銀行緊縮銀根而倒閉等語;被告丙○○辯稱:伊只 是負責比利小雞公司的財務,比利小雞公司對外邀募資金都 是董事長丁○○負責,丁○○如何對甲○○、乙○○、戊○ ○、鍾淑宜等人宣傳加入投資比利小雞公司,伊並不知情等 語。經查:
⒈觀諸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桃園調查站調查時指訴:伊與被 告丁○○結識約4年多,丁○○於95年2月間主動告知比利小 雞公司目前營運良好,公司94年度盈餘已達800萬元,目前 於桃園縣八德市○○街71號購置廠房供作中央廚房使用,並 預計於同年7月遷入新建中央廚房,使公司與世界接軌,然 資金不足,因此邀集伊及親友投資,伊嗣後依丁○○交付之 股款匯款通知書,分別於95年3月27日、30日匯入100萬、20 0萬元至比利小雞公司第一商銀帳戶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 796號偵卷一第21頁正、反面);其於偵查中證稱:伊與友 人沈淑珍本來就認識丁○○的哥哥陳明枝,透過陳明枝於95 年3月間再認識丁○○,當時丁○○說比利小雞公司工廠供 應量已不及供應市場需求而需要擴大經營,已在八德購置土 地及建蓋初步之廠房,但因資金不足,且稱當時公司營運狀 況良好並期待與國際接軌而向伊等募集,當時並有提供比利 小雞公司財務報表,且報表看來都很正常,所以就與沈淑珍 各出資300萬元,並匯入丁○○指定之帳戶內,剛開始並沒 有開立付款證明,是經過催討後才交付伊等股款到位證明書 ,至於公司廠房並未見過,也未稱何時要遷廠,僅稱已做好 準備工作並等資金到位,另丁○○稱因其為董事長,故其亦 應隨增資比例而增資,故以其個人名義於95年3、4月間,向 伊借300萬元,而此筆借款業已清償,之後伊本身有注意比 利小雞公司營運,而96年3月31日股東會議時,丁○○仍稱 公司有結餘並要分配,但實際上並未分配,於同年4月公司 跳票才知道公司有財務危機,且同年5月7日稱因有債務要減 資,當時雖有看到了幾家店,且其稱營收不錯,但中央廚房 之廠房卻未見任何動作,且對於丁○○頂讓門市部分也不知 情;比利小雞公司96年3月31日之股東會議,當時新、舊股 東總計約40餘人,且丁○○丙○○當時仍稱公司營運狀況 良好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796號偵卷二第162頁至第163頁



、第168頁);其於原審證稱:伊於95年3月份入股比利小雞 ,入股時認識丁○○丙○○,伊與被告二人認識很久,到 了95年初才接觸丁○○談論入股的事,剛開始伊對咖啡、蛋 糕很有興趣,當時伊想要加入85度C,伊想要問丁○○的哥 哥關於蛋糕、烘焙的事,所以丁○○的哥哥才幫伊引薦丁○ ○,丁○○對這個比較了解,之後是丁○○的哥哥幫伊聯絡 丁○○跟伊碰面,當時第一次丁○○跟伊見面時,伊沒有決 定入股,那時候沒有談到入股的事情,有談到有增資案,問 伊是否有意願,伊與丁○○第一次見面是請教丁○○一些問 題,順便談比利小雞公司有增資案,丁○○說85度C的前身 是50元HOT到家披薩店那群人在經營,丁○○是跟伊說休閒 小站大概只有一年的光景,與其參加85度C,不如來參加比 利小雞公司,第一次丁○○有談到公司的光景,比利小雞公 司未來會跟世界接軌,會創造更好的營業額,有用筆記電腦 秀一下現在烘焙業的趨勢,但是沒有報表或是文書資料;之 後丁○○約伊在比利小雞公司見面,到公司之後,丁○○跟 伊說目前已經有買了1個廠房,所以需要一些資金去購買生 產設備,要建立中央廚房,伊有看權狀來確認有買八德廠房 的事情,此外,這次丁○○有提94年度的稅前暫結報表,還 有提到公司的光景、希望、遠景,印尼有1個營業點可以供 應原料,丁○○說公司財務很好,數字有盈餘700多萬元, 這次丁○○丙○○幫伊作簡介,然後伊有回去考慮一下, 同時丁○○丙○○有給伊銀行的帳號,伊當時有點心動, 要回去考慮金額的大小,當時伊打算投資85度C的店面差不 多也要300萬元,所以伊就用這個金額來投資比利小雞公司 ,當伊入股之後,有參與股東會,大約入股幾個月後開股東 會,股東會召集的事由,前兩次有提到要分紅,後來又說公 司要增資,有一次說要減資,最後也有說公司不行要倒閉了 ,伊入股之後有展幾家店,展幾家店伊不清楚,但是確實有 展店,因為股東會議時有告知伊等展店的情形,近的距離伊 有去看過一、兩家,一個在臺北八德路,另一個在捷運站附 近,地點忘了,這兩家店確實有店面,而且生意很好,召開 股東會的過程中,丁○○丙○○有向伊報告公司要向銀行 融資,那是後面的事情,向銀行融資結果應該沒有下來,伊 在入股的當下,伊認為比利小雞公司財務沒有問題,當時營 業狀況很好,伊決定加入比利小雞公司股東的因素是比利小 雞公司的營運狀況不錯,財報也不錯,還有丁○○的哥哥跟 伊是很好的朋友,所以還有信任的部分,所以才決定加入。 (見原審卷第64頁至第67頁、第70頁)另外,證人即告訴人 乙○○於桃園調站調查時指稱:伊本是比利小雞公司上游供



貨商,而與丁○○有業務往來,於95年3月間,丁○○告知 比利小雞公司目前營運良好,而目前於桃園縣八德市○○街 71號購置廠房供作建構新中央廚房使用,同時公司將與世界 接軌,並主動提供公司94年度財務報表及告知公司94年1月1 日至同年11月30日盈餘已達800萬元,然資金不足,因此邀 集伊及親友投資,嗣後並依丁○○交付之股款匯款通知書而 分別於95年4月7日、5月5日以一耀企業有限公司名義匯入20 0萬、100萬元至比利小雞公司第一商銀帳戶內,嗣因發現丁 ○○陸續跳票及積欠廠商貨款察覺有異,並發現前述興建中 央廚房遲未動工,再經比對丁○○當初提供比利小雞公司94 年度財務報表中94年1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營業收入淨額為 127,59 8,572元與比利小雞公司96年股東常會財報資料上94 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營業收入淨額為123,740,254元顯 有不符,因認受騙。丁○○稱募集資金是用在開設新門市, 但負責裝潢及提供貨源之廠商均沒有拿到費用,故不知所募 集資金之費用實際流向,據伊所知,丁○○當初共募集3,00 0餘萬元資金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796號偵卷一第23頁至 第24頁);其於偵訊時證稱:伊之前即為比利小雞公司之供 貨商,後來有中斷,直至95年3月在世貿參展時,丁○○到 伊攤位並以電腦展示比利小雞公司發展願景,加上伊公司為 原料供應商,也想拓展至門市,且當時丁○○有提供比利小 雞公司截至94年11月之暫結報表,顯示公司營運狀況良好, 於是父親同意投資300萬元,並於同年4、5月間陸續匯款總 計300萬元,且匯款前亦有帶同父親前去了解。之後丁○○ 有以董事長身分隨公司增資比例增資而提出借款要求,第一 筆借款有還,而第二筆借款100萬元迄今未償還,且其間有 供應原料亦遭跳票,而丁○○僅稱銀行抽銀根、增資之資金 未到位,96年3月股東會時提出報表之財務狀況良好,同年4 月卻跳票,7月股東會表明即將倒閉,且八德之新廠房雖已 蓋好,但內部沒有設備,比利小雞公司96年3月31日之股東 會議,當時新、舊股東總計約40餘人,且丁○○丙○○當 時仍稱公司營運狀況良好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796號偵卷 二第163頁至第164頁、第168頁);其於原審證稱:伊95年 底或96年初與比利小雞公司有業務上往來,伊是比利小雞公 司的原料供應商,當時比利小雞公司的營運狀況不算好,比 想像中差很多,伊是因為同行才認識丁○○的,當時丁○○ 找伊投資時,相約在比利小雞公司的門市,直接以筆記型電 腦,說明比利小雞公司的店跟其他店的比較,還有公司的願 景,說要開放大陸加盟,要切割成幾個單位,也可以把原料 配方配好,就可以做,因為伊是供應商,忌諱投資客戶,但



丁○○提到不想找太大的財團,怕增資會被大的財團吃掉 ,所以才找同行來腦力激盪,還有提到新的構想,未來可以 創造怎麼樣的願景。伊入股是以公司名義入股,不是伊個人 決定,伊是95年3月27日去比利小雞公司門市跟丁○○見面 ,丁○○以電腦資料跟伊說明後,3月底伊父親生日,伊邀 請伊父親上來臺北,由伊父親來決定,4月1日丁○○帶伊等 去看新的廠房,還跟伊等說未來要怎麼做,每個區塊如何做 ,只是缺少後續的資金,伊父親有跟丁○○要財報來看再決 定,這是第二次見面,入股之後,伊有代表公司參加股東會 ,前後共三次,第一次參加是96年3月1日,那次只有股東大 家認識,之後去吃飯,沒有談什麼,30日那次,就比較正式 ,有一些資料給伊等看,也牽涉到董監事要改選及分紅的事 情,最後一次就是5月17日,已經是跳票後的事情,所以會 看到一些減資、資金流向的說明,伊與伊父親於95年4月1日 ,就是在八德的廠房與丁○○見面,因為伊父親要看財報, 所以在4月4日就有E-MAIL一份暫結財報給伊,而且那份財報 暫結是94年1月到11月的財報,後來伊發現暫結的財報的營 業額,比後來股東常會所提出94年整年度的營業額還高等語 (見原審卷第70頁至第72頁)。又證人即告訴人戊○○於桃 園縣調站調查時指訴:伊與丁○○結識逾3年,而丁○○於 95年2月間主動告知比利小雞公司目前營運良好,而目前另 於桃園縣八德市○○街71號購置廠房供作中央廚房使用,並 預計遷入新建中央廚房,並使公司與世界接軌,且預期未來 每年獲利可達15%以上,然資金不足,因此邀集伊及親友投 資,嗣後並依丁○○指示而分別於95年2月27日匯款300萬元 至比利小雞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內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796 號偵卷一第25頁正、反面);其於偵查時證稱:伊因以前同 為食品業而與丁○○認識,而於95年3月間,丁○○稱比利 小雞公司正在發展,並稱欲將原有股本由4, 500萬元增至9, 000萬元及擴展後一年盈餘將達3億元,最終盈餘為15%,加 上丁○○提供之報表沒有問題,就投資300萬元,而全部股 東於95年間增資時共募集3,000餘萬元。丁○○均稱公司營 運狀況良好及新廠房已購入,比利小雞公司96年3月31日之 股東會議,當時新、舊股東總計約40餘人,且丁○○、丙○ ○當時仍稱公司營運狀況良好,另與伊有所接觸之人,尚有 丁○○的哥哥即比利小雞公司監察人陳明枝等語(見97年度 偵字第9796號偵卷二第164頁、第165頁、第168頁);其於 原審審理時證稱:在比利小雞公司結束營業之前,伊於96年 3月31日股東會當選公司董事。當時董事長認為伊是同行業 的性質,有助於公司的發展,所以希望伊能夠協助,有部分



股東有提同業意見,認為伊經營蛋糕、烘焙業18、19年,所 以希望伊可以幫公司的營業額放大,所以推派伊當董事,伊 所謂的蛋糕、烘焙業與比利小雞公司的營業項目相同,只是 比利小雞公司沒有做麵包,在95年3月31日入股時,伊所經 營的項目與比利小雞公司經營項目相同,伊入股比利小雞公 司前兩年跟比利小雞公司有往來,很多家店的開幕伊都有去 觀摩跟學習,所以95年間丁○○跟伊說要擴大營業買了工廠 ,講說公司營業狀況良好,擴大營業後,將來可以達到營業 額3億元,稅後盈餘達成15%,所以基於丁○○的說法伊才入 股,丁○○說稅後盈餘的50%給公司發展基金,50 %給股東 ,八德這家工廠,伊有看過權狀,沒有到現場,伊曾經有去 其他分店參觀,公司跳票後,伊有參加營救公司的董監事會 議。投顧是董事長丁○○去找來的,其實伊都不認識,開董 監事會議時,丁○○說銀行緊縮兩千萬元而已,那時候還想 說才2,000萬元伊等七個股東來解決就好了,其他股東說搞 不好還有更大的缺口所以沒有這樣做。這時候公司營運狀況 在努力找錢當中等語(見原審卷第75頁至第76頁)。此外, 證人即比利小雞股東鍾淑宜於桃園調站調查時指述:因為95 年4、5月間由比利小雞公司股東戊○○告知投資比利小雞公 司一事,伊與先生林俊德即於同年6月找丁○○談論投資一 事,丁○○表示欲擴大營業、開分店,尚乏資金1,000萬元 ,且不斷強調比利小雞公司很賺錢及提供財務報表,並當場 試算稱2年內成本即可回收,獲利將逾50%,伊回雲林後即 向親友集資,並分別以伊及伊先生林俊德之名投資500萬元 ,之後丁○○也有交付股款到位證明書,嗣後也確實有登記 為股東,但投資迄今均未見分紅,且上開匯入資金也不知丁 ○○究竟如何使用。另於95年7至9月間,丁○○又多次以個 人資金不足、公司現金不足為由向伊以支票抵押陸續借款共 計300萬元,其中200萬元已兌現、100萬元未兌現等語(見9 7年度偵字第9796號偵卷二第9頁至第10頁);其於偵訊時證 稱:因戊○○告知可投資比利小雞公司,故於95年7月間找 丁○○洽談,其稱欲擴建分店,且尚缺1,000萬元資金,並 稱公司目前營運良好及提供財務報表,且稱未來公司每年營 業額有3億元,而稅後盈餘15%共計4,500萬元,所以伊與伊 先生各投資500萬元,之後僅有收到股款到位證明書,之後 丁○○亦陸續告知伊等營運狀況良好,並傳真資料給伊,但 伊都沒有注意看,另丙○○亦有與伊接洽,而96年3月時公 司財務報表顯示尚有盈餘700餘萬元,但95年11、12月間, 丁○○就有找伊稱因為銀行抽銀根,公司缺資金2,000萬元 ,丁○○亦向伊借款300萬元,但已經償還,另丁○○與丙



○○又各跟伊借100萬元,伊不記得是誰未清償100萬元之借 款。比利小雞公司96年3月31日之股東會議,當時新、舊股 東總計約40餘人,且丁○○丙○○當時仍稱公司營運狀況 良好,另與伊有所接觸之人,尚有丁○○的哥哥即比利小雞 公司監察人陳明枝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796號偵卷二第16 5頁、第166頁、第168頁、第169頁);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剛開始時,是伊聽戊○○說過這個案子,但伊沒有跟丁○ ○接觸,是後來丁○○打電話給伊,約伊到臺北談這個事情 ,戊○○跟伊講說比利小雞公司有想要擴大營業增資,詳情 是丁○○打電話跟伊先生講的,去臺北一次,中間都是用電 話聯絡的,之後伊就確定入股,到臺北那次,丁○○用筆記 型電腦顯示很多的類似報表及營業額的數據,及營業目標給 伊等看,除此之外,丁○○有傳真94年的暫結報表給伊看, 在伊入股後,96年3月30日這次股東會,伊先生有選上董事 ,伊有參加幾次股東會,比利小雞公司資金出現問題時,有 討論請投顧公司入股挹注資金,有向銀行借錢,但是沒有借 到錢,而投顧公司覺得比利小雞公司的資金缺口很大不願意 接手等語(見原審卷第78頁至第80頁)。則以證人即告訴人 甲○○、乙○○、戊○○,證人即比利小雞公司股東鍾淑宜 等人之上開證詞可知,告訴人甲○○與被告丁○○已認識4 年有餘,且與被告丁○○之兄為多年好友,告訴人甲○○決 定投資比利小雞公司前,已有考慮選擇投資與比利小雞公司 營業項目相類似之85度C公司,並在被告丁○○對其說明投 資案後,經過反覆思考;而告訴人乙○○及戊○○與被告丁 ○○本已認識,且告訴人乙○○為比利小雞公司之原料供應 商,告訴人戊○○所經營之事業項目與比利小雞公司相似, 則渠等對比利小雞公司經營策略、市場優勢及投資可能帶來 之風險,自較諸社會一般人更為認識。且告訴人乙○○亦帶 其父親前往比利小雞公司所設立之廠房檢視,並與其父親討 論對比利小雞投資案之妥當性。而告訴人甲○○、戊○○於 投資比利小雞公司時,並至比利小雞公司分店視察該公司之 經營狀況。又證人鍾淑宜於加入投資比利小雞公司前,係透 過告訴人戊○○之介紹,並與其先生討論過後,且由雲林至 臺北聽取被告丁○○說明投資案,再決定是否投資;綜此各 端,可見告訴人甲○○、乙○○、戊○○及證人鍾淑宜等人 決定投資比利小雞公司之前,已有相當期間可細究被告丁○ ○所勸說之投資案是否可行,其等是否僅因被告丁○○向其 等宣稱比利小雞公司期要與世界接軌、預估擴增股本後公司 每年盈餘可達3億元,盈餘15%等語,即陷入錯誤而貿然挹注 資金予被告所經營之比利小雞公司,甚值商榷。此外,參以



證人即告訴人甲○○、乙○○、戊○○及證人鍾淑宜均明確 證稱被告丁○○向其等邀約投資比利小雞公司時,確有告知 比利小雞公司欲擴大營業,然欠缺資金乙節(各見97年度偵 字第9796號偵卷一第21頁反面、第23頁反面、第25頁反面, 97年度偵字第9796號偵卷二第165頁),可見被告丁○○向 告訴人甲○○、乙○○、戊○○及證人鍾淑宜募集增加資金 投資比利小雞公司之時,已向其等坦白說明比利小雞公司欲 擴大營業,然有資金不足之窘境,並非刻意隱瞞之情,則告 訴人甲○○、乙○○、戊○○及證人鍾淑宜已得參酌被告丁 ○○提供比利小雞公司欠缺資金等情之風險,再決定是否加 入比利小雞公司投資案,足徵被告丁○○對告訴人甲○○、 乙○○、戊○○及證人鍾淑宜進行勸募投資比利小雞公司時 ,並非施以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其等亦均經過深思熟慮 後始決定投資該公司,並無陷於錯誤之事至明。 ⒉再稽之證人即比利小雞公司會計師萬榮正於偵查中結證:伊 自92年開始為比利小雞公司製作會計財務報表,根據丁○○ 提供帳冊資料查核結果,比利小雞公司93、94年之財務狀況 均屬正常,又比利小雞公司增資時,伊有看過公司財務報告 ,當年銀行收回2,000餘萬元、展店花費1,000餘萬元,造成 資金短缺,而96年3月份之報告是稅前資料,要至5月底報稅 後才是正式報告,加上當時說要增資之股東並未完全投資, 在報稅時將費用當期沖銷後發現虧損,而丁○○於96年3月 召開股東會時就向股東告知資金不足之事。比利小雞公司之 資金其實一直欠缺,94、95年財務報表顯示正常是帳面上費 用遞延所造成之現象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796號偵卷二第 270頁至第271頁)綦詳;於原審證稱:伊畢業於國立臺灣大 學經濟系,後來到美國唸德州理工管理碩士,之後1989年通 過會計師高等考試,83年開始從事會計師工作,伊曾為比利 小雞公司委任簽證會計師,所謂的稅務簽證是根據客戶所提 供的資料作成查核報告,並送國稅局書面審核。而財務報表 簽證,係指根據客戶提供的帳冊,對財務報表表達意見,而 財務報表簽證即是每次開股東會的查核報告書,財務報表的 編制,是由公司編制好以後,伊會派人到公司實際查核,根 據伊查核、蒐集之資料就可以製作查核報告書,伊每次做年 度查核簽證,比利小雞公司應該具備帳冊憑證、傳票、日記 帳、總分類帳及相關的帳冊資料,如果這些資料,沒有完全 具備將無法查核,92、93、94、95年,伊查核比利小雞公司 時,這些帳冊已經具備,卷附比利小雞公司95年股東常會資 料(見原審卷第115頁至第130頁),其中1至5頁是伊提供的 ,依照伊查核的結果,94年度本期淨利141萬6,376元,這是



稅前損益減掉所得稅費用,所得出的稅後淨利,依照這份查 核報告,93年度是否表示該期淨利有24萬1,257元,未分配 盈餘到94年12月31日有淨利154萬6,902元,這樣的查核,通 常是在結完帳,應該是次年度4月份或是5月份製作的,卷附 比利小雞公司96年度的股東常會資料(見97年度偵字第9796 號偵卷一第173頁),也是由伊製作查核報告,依該次查核 損益表,95年度本期淨利為750萬6,377元,股東權益變動表 95年度12月31日有未分配盈餘891萬1,641元,而卷附之暫結 報表。(見97年度偵字第9796號偵卷一第170頁)所謂的暫 結報表是對報表的描述,暫結就是暫行結算,未經會計師查 核,公司內部自行結算的資料,而該暫結報表上營業收入淨 額,94年1月1日到94年11月30日為1億2,759萬8,572元,是 銷貨總額減掉銷貨退回銷貨折讓的金額,為公司內部的財務 資料,而伊所製作之查核報表,94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1億 2,374萬254元,所查核的依據是根據公司提供的帳冊,營業 收入的部分伊依照當年度開立發票的金額去做查核,依照該 暫結報表,與伊查核的營業收入淨額差距在約500萬元左右 ,有可能是因為海外加盟的資金沒有到位,所以比利小雞提 供給伊後,再扣除此未到位資金部分,因為稅前暫結報表每 個月由1月31日、2月28日都會有這個稅前暫結報表,這是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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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