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屏東簡易庭(刑事),屏簡字,91年度,163號
PTEM,91,屏簡,163,200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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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一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DUAN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甲○(DUANGSOPHA THONGSAI)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等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所竊之物非多、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等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前案紀 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坦承犯行,故信其歷此教訓 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末查,被告行竊所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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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