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1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5
39號,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14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曾於民國94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94年度訴字第14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嗣經本 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60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於96年4 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思悔悟,明知卡號000000 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為其日本籍男友礪波誠(英文音譯為 MAKOTO TONAMI)所有,且礪波誠並未同意其使用該信用卡 為以下之消費,竟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得利之單一犯意,接續為下列犯行:
㈠於96年7月30日,在臺北市○○區○○路6段15巷18弄10號10 樓之住處內,以電話向址設臺北市內湖區○○○道○段333號 5樓之燦星旅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燦星公司), 購買該公司所提供預計於同年8月15日出發之「Fun暑假—日 本四都浪漫小火車+環球影城5日」旅遊產品(下稱「Fun暑 假」行程)2位成人【每人團費新臺幣(下同)21,400元】 及2位兒童名額(每人團費17,400元)後,隨即在該通電話 中向該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黃千容佯稱:上開信用卡為其 所有,並將以該信用卡給付前揭旅遊行程中2位兒童旅客之 團費34,800元云云,致黃千容陷於錯誤,誤認前開信用卡確 為甲○○所有,而於翌日(即31日)依電話授權刷卡作業方 式,取得授權碼,完成授權金額分別為17,400元、17,400元 之刷卡交易,並依約安排上揭旅遊行程,使甲○○獲得免除 支付相關費用之財產上利益,及使該2名不知情兒童獲得燦 星公司代為安排旅遊行程服務之財產上利益。嗣甲○○因故 分別於同年8月2日(起訴書誤載為8月3日)解除其中1位兒 童旅客與燦星公司之上開契約,復於同年8月14日解除剩餘 之1位兒童旅客及2名成人旅客與燦星公司間之上開契約,燦 星公司就後者部分,於依約扣除解約費用後,即於同日刷退 44,090元至上開信用卡帳戶內。
㈡甲○○因於96年7、8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內某處,接受不知 情友人陳明心請其代為向旅行社購買陳明心、吳英基、曾燕
飛(起訴書誤載為曾飛燕)、張煥陽、王志宏、傅三榮(下 稱陳明心等6人)前往香港之來回機票,及辦理臺胞證加簽 之委託,並收受陳明心所交付已收齊之款項現金後,竟意圖 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前揭詐欺得利之單一犯意 ,於96年8月1日,在上開住處內,接續以電話向燦星公司訂 購陳明心等6人名義之臺北香港來回電子機票(無實體機票 ,由乘機者於搭機時持相關身分證件至航空公司劃位,並告 知電子機票號碼,航空公司確認無誤後,方給與電子機票存 根資為憑據)共6張(每張來回機票價格為9,785元,電子機 票號碼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及請燦星公司代辦除吳英基外之臺胞證普通件簽證5 份(每份費用為800元)、吳英基之臺胞證急件簽證1份(費 用為1,000元)後,隨即在該通電話中向該公司不知情之承 辦人員彭彩珍佯稱:上開信用卡為其所有,並將以該信用卡 給付前揭費用云云,另請彭彩珍將上揭費用平均分為2筆刷 卡,致彭彩珍陷於錯誤,誤認前開信用卡確為甲○○所有, 而於同日依電話授權刷卡作業方式,先就以吳英基、曾燕飛 、陳明心名義訂購之來回機票3張及辦理渠等臺胞證簽證所 需費用之金額31,955元部分,取得授權碼,完成該筆授權金 額之刷卡交易,惟彭彩珍於同日欲就餘額31,755元按前揭電 話授權刷卡作業,取得授權碼時,卻因該卡之可用額度不足 而無法取得授權,彭彩珍於翌日(即8月2日)再度依前揭方 式刷卡時,仍因該卡之可用額度不足而無法取得授權。適甲 ○○於同年8月2日以電話向黃千容表示因「Fun暑假」行程 中之1位兒童旅客因故無法按預定計畫出遊而解除該名旅客 與燦星公司間之上揭旅遊契約,燦星公司於扣除解約費用 2,085元後,本應刷退15,315元至前揭信用卡帳戶中,然因 上揭31,755元之餘款費用遲遲無法取得授權,經燦星公司向 甲○○反應後,甲○○為免無法向陳明心等人交代,雖明知 其未獲礪波誠之同意或授權處理該筆退款,竟仍佯裝係該信 用卡之所有人,向黃千容表示同意以該筆退款款項支付前揭 部分機票票款,致黃千容陷於錯誤,而將上揭15,315元之退 款抵扣前揭部分機票款項,不足費用16,440元則另由甲○○ 以現金支付後,燦星公司遂依約代購前揭6張電子機票並告 知陳明心等6人該機票號碼,及代辦上開臺胞證之加簽,使 甲○○獲得免除支付前揭部分款項之財產上利益,並使陳明 心等6人獲得燦星公司代為購買電子機票、辦理臺胞證加簽 服務之財產上利益,陳明心等6人因此得以順利往返臺港兩 地。
二、甲○○前曾向友人羅美玲購買衣服,遲未付款,因知悉羅美 玲常有往返港臺兩地採購之習慣,而暗自擬以代購機票之方 式抵扣欠款,竟另行基於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及 詐欺得利之單一犯意,接續於96年8月8日、8月9日,在其上 開住處內,以電話向燦星公司為不知情之羅美玲訂購臺北香 港來回電子機票各2張(每張來回機票價格分別為9,785元、 9,785元、11,421元、11,421元,電子機票號碼分別為: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並同時在各次通話中向該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 員彭彩珍佯稱:上開信用卡為其所有,將以該信用卡給付前 揭費用云云,致彭彩珍陷於錯誤,誤認前開信用卡確為甲○ ○所有,而於96年8月8日、8月16日,依電話授權刷卡作業 方式,分別完成授權金額為19,570元、22,842元之刷卡交易 ,使甲○○獲得免除支付相關費用之財產上利益,並使羅美 玲獲得燦星公司代為購買電子機票服務之財產上利益。嗣燦 星公司自96年9月13日起陸續接獲收單銀行即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之扣款通知函,方才知悉上開信 用卡之真正所有人係礪波誠,且礪波誠已於同年8月29日向 該信用卡之日本發卡銀行否認上揭消費為其本人或經其同意 授權所為,而使上開經電話授權刷卡之消費款項成為爭議款 項,致遭中國信託銀行依約自燦星公司請款之金額中扣除, 燦星公司始知受騙,且隨即於同年9月14日將上情通知羅美 玲,經羅美玲同意後,將上揭4張臺北香港來回電子機票向 航空公司辦理退票,燦星公司就此部分款項亦因已退票而未 向中國信託銀行請款,惟燦星公司仍因此受有安排旅遊行程 、代辦簽證、代購機票之有關人物力等費用支出,無法向中 國信託銀行請領前開陳明心等6人之部分機票、臺胞證加簽 費用,與向航空公司申請就羅美玲上開已開票4張機票退款 所產生之手續費等損害。
三、案經燦星公司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除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 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 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 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 、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 況下所製作之文書。」,該條第2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 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係
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且大部分紀 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 據之不實登載動機,不實之可能性小,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 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 ;因此,採取上開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該文書之製作,是 否係於例行性之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 記載之特徵。經查,Fun暑假-四都浪漫小火車+環球影城5日 報名單(訂單編號:SPZ00000 00000、訂單日期:96年7 月 30日)影本、客訴案處理報告書影本(見97年度他字第2424 號卷第4頁至第5頁)、陳明心等6人之機票暨臺胞簽證(訂 單編號:SPZ0000000000、訂單日期:96年8月1日)報名單 影本、客訴案處理報告書影本(見97年度他字第2424號卷第 5頁至第8頁)、羅美玲之機票報名單(訂單編號:SPZ00000 00000、訂單日期:96年8月7日)、客訴處理報告書影本( 見原審卷㈡第111頁至第113頁、97年度他字第2424 號卷第9 頁)、燦星旅遊96年9月14日國際機票退票申請書影本各1份 (見97年度他字第2424號卷第10頁)、燦星公司訂單編號 SPZ0000000000之訂單備註內容清單1份(見原審卷㈠第25頁 至第29頁)、燦星公司訂單編號SPZ000000000 0之訂單備註 內容清單1份(見原審卷㈡第70頁至第71頁)、燦星旅遊網 旅行社退費單(FUN暑假-日本四都浪漫小火車,訂單編號 :SPZ0000000000)1份(見原審卷㈠第88頁至第89頁),均 係燦星公司各該業務承辦人員於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 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並非為訴訟上之特定目的而製作,而係 屬於通常業務過程中不間斷之有規律記載,是其記載者,不 具有個案性質,亦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揭說明,均應 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 前述以外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於 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結果,認上開 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
乙、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諱前揭信用卡確為礪波誠所有,且其有 於上揭時、地,以電話授權刷上開信用卡之方式,向告訴人 燦星公司購買上開旅遊行程及機票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 欺得利之犯行,辯稱:礪波誠為伊之前男友,曾經向伊表示 要招待伊全家去日本玩,叫伊先去報名、刷卡付費,而伊各 次以電話向告訴人公司購買「Fun暑假」行程之旅遊產品及 前揭電子機票時,礪波誠均在伊上開住處內,陪在伊身邊, 並均同意伊持前揭信用卡為上開刷卡消費,僅因告訴人公司 內無人會說日語,才由伊代為向告訴人公司之承辦人員溝通 ,並電話授權刷卡購買上揭產品,且伊並未簽署告訴人公司 之「Fun暑假」行程之旅遊書面契約,旅遊契約根本未生效 ,伊所報之「Fun暑假」行程名額後來均經伊於上開時間取 消,實際上也未跟團出遊,伊並未有詐欺得利之行為云云。 惟查:
㈠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以電話向告訴人燦星公司購買上揭 旅遊產品、電子機票與辦理簽證服務,並於電話中佯稱前揭 信用卡為其所有,請告訴人公司之相關承辦人員以電話授權 刷卡之方式,以該張信用卡支付前開金額之消費款項云云, 致告訴人公司之相關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前開信用卡 確為被告所有,而於前揭時間,依電話授權刷卡作業方式, 取得授權碼,完成上開授權金額之刷卡交易後,即分別依約 提供前揭服務,使被告及上揭不知情之第三人均獲得前開財 產上利益,告訴人公司並因此受有前揭損害等情,業據證人 即負責「Fun暑假」行程之承辦人員黃千容於原審審理時證 稱:「【問:(請提示97偵12159卷第19頁背面以下報名單 等資料,審判長提示)這一件是否你所作的服務?】是。( 問:請描述當時你幫被告處理的經過?)都是透過電話方式 ,確認一些行程中後續要收的款項、護照等資料。確認她要 去環球大阪的行程,這行程中要收取的護照、或是訂金費用 這些。(問:被告如何付款?)後續她是用電話聯繫,然後 信用卡電話授權。【問:(提示前開偵卷第21頁客訴案處理 報告書)在原因說明欄有提到客戶即被告告知自己是日本籍 並主動告知卡號要一次付清,這事情你是否知道?】知道。 (問:被告自己說自己是日本籍並告知卡號是否你處理?) 是我處理。(問:請描述當時被告如何說的?)因為開票要 用英文名字,她就提到日本籍、小朋友護照之類的,好像一 次提供卡號這樣」等語(見原審卷㈡第61頁至第63頁);證 人即負責處理如事實欄一之㈡及事實欄二所示機票訂單之承 辦人員彭彩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有無幫被告處
理過行程訂單?)有,機票上的訂位。(問:在公司裡面, 你有無幫客戶處理過刷卡事情?)有,若客人有訂機票的話 ,我們會用傳真刷卡單或口頭上授權告知卡號。(問:你們 會確認是否為本人的信用卡嗎?)會,我們會問,基本上公 司要求我們,因我們有電話錄音,我們會告知這是電話錄音 ,是否願意口頭上告知信用卡號碼,由我們幫你作授權。【 問:(提示97年度他字第2424號卷第6、8頁)這6張機票客 人刷卡付款訂購之後,持票人是否會實際取得該機票?】基 本上若確定客人真的有購買、有成行的話,基本上電子機票 部分只要傳真或電子郵件告知客人票號就可以上飛機了,不 一定要實際到我們公司來拿。開票是我們公司作開票,基本 上電子機票只要有票號就可以上飛機,不用拿實體機票。( 問:上開訂購單部分是否屬於電子機票?)是。【問:與你 確認,根據你與被告電話訂購機票的錄音光碟上顯示,你與 被告核對刷卡卡號時,被告曾經表示她是日本籍、該卡是日 本卡,你有問她該卡是否日本卡等等,請回憶當時情形是否 如譯文所述?(提示原審卷㈠第102頁勘驗筆錄)】應該就 是譯文這樣」等語(見原審卷㈡第64頁至第66頁反面);證 人即燦星公司負責處理上開爭議款項之客服中心主任龍汶於 原審審理時證稱:「【問:(請求提示偵12159卷第23-25頁 背面)96年7月31日起到96年8月16日間,如卷內所示中國信 託商銀對燦星公司以持卡人聲明未有相關之消費所發之通知 ,是否即為本次燦星公司對被告提出告訴所稱之未授權刷卡 消費之金額?】是。【問:(提示以附表〔見原審卷㈡第 157頁〕整理之上開96年7月31日至96年8月16日止之刷卡紀 錄)該附表所示之6筆刷卡消費紀錄,是否即為上開相關通 知所示之消費紀錄?】是,跟信用卡公司給我們的資料一樣 。【問:(提示前開附表及前開偵卷第19頁背面至第22頁) 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交易,請指明該筆交易之相關消費? 】編號1、2商品名稱是FUN暑假—四都浪漫小火車+環球影 城5日。編號4為第20頁背面、訂購臺北香港來回港龍經濟艙 促銷票,及第21頁正面臺胞加簽與臺胞加簽急件。編號5、6 為訂購臺北香港來回港龍經濟艙促銷票,客戶是羅美玲。( 問:上開被告以刷卡方式給付之產品,實際上有開票、臺胞 證加簽及旅遊成行者,係哪幾項?)附表編號1、2,我們團 有出,但被告取消行程沒有去。附表編號4,開電子機票,3 人都已經使用,臺胞證也都完成加簽。附表編號5,有開電 子機票,但2張都沒有使用。附表編號6,有開電子機票,但 2張都沒有使用。...附表編號4之31,955元之交易金額是被 告所消費之吳英基、曾燕飛、陳明心每人9,785元訂購臺北
香港港龍航空促銷票3張,及曾燕飛、陳明心之臺胞加簽各 800元、吳英基之臺胞加簽急件1,000元,這些消費都是全額 刷卡。(問:FUN暑假專案部分,你們公司沒有做到我的要 求,沒有定點、換房間,所以我們沒有簽同意書,沒有出團 ,為何你們公司沒有刷退?)客戶電話訂購,也是客人同意 才作收款動作,最後因為客人因素取消,我們本來就可以依 服務部份酌收取消費用,我們將15,315元轉至香港機票,另 外並刷退44,090元。(問:為何你們公司不將FUN暑假專案 金額整個刷退,而將部分款項轉至機票費用?)我們會將款 項轉到香港機票,我相信也是經過被告同意。(問:96年7 月31日電話授權刷卡FUN暑假專案的費用到96年8月14日你們 刷退部分金額給被告,這段期間燦星就FUN暑假專案為被告 提供過哪些服務?)前面是客服作行程說明、相關規定,就 是產生成本,...吳英基那筆確實已經使用,我們跟客戶收 不到錢,銀行把錢扣回去,確實產生費用。羅美玲那筆訂單 我們有退票手續費的損失。FUN暑假專案是團體行程,客戶 一開始下訂單、收了錢,後端所作的服務例如訂飯店等我們 也確實做到,至於服務的價額確實多少我無法回答,要問後 端」等語綦詳(見原審卷㈡第100頁反面至第106頁)。參諸 被告與證人黃千容、彭彩珍就上開消費交易授權之電話錄音 光碟,業經原審當庭播放勘驗,並經被告及證人黃千容、彭 彩珍分別確認係其所言無誤(見原審卷㈠第108頁,原審卷 ㈡第44頁至第45頁),其內容如下:
「⒈檔名:spo860321、96.07.30第1通(A:被告,B:證人 黃千容)
A:喂。
B:請問甲○○小姐嗎?
A:喂,那裡?
B:是,伍小姐你好我這裡是燦星旅行社敝姓黃。 A:嗯。
B:不好意思,因為想要再跟你核對一下行程的內容, 不曉得你現在方不方便擔誤一下時間。
A:你說,你講內容是怎樣?
B:出發日期是8月15號四都浪漫小火車,那想再確認一 下,旅客4位是不是都已經有護照了呢?
A:我們護照會自己辦。
B:會自己辦理。
A:對。
B:好的,那可能要請伍小姐之後護照辦理完成,可能 要將護照影本傳我們。
A:什麼時候開票?
B:嗯,近期之內,現在目前因為8月15號算是旺季的行 程,航空公司有時候會要求提早匯入名單,那就等 於會開票的意思。所以就是你們近期內將護照辦理 完成再幫我回傳就可以了。
A:喔,好,我晚點去我朋友那邊拿。
B:好的,再麻煩您。那想再確認一下旅客4位在餐食方 面有沒有特殊的需求?
A:沒有。
B:沒有是不是,那跟您說明一下,這團是16人以上會 成團。
A:喔,我爸爸吃素喔。
B:是全程吃素嗎?
A:沒有,半素啦。算了,沒關係啦,出國讓他隨便一 點。
B:所以還是就是飛機上是素食餐,其他的就是團體的 行程還是可以吃這樣子。
A:對對對。
B:好的,那就是機上是素食餐,我會特別幫你註明。那跟 您說明一下,我們這團是16人以上會成團,前7天會 再通知您是否成。
A:那你們目前幾個人啦?
B:現在目前人數的狀況是有達到出團的人數,但是怕 說有些就是旅客如果有作一個取消也願意負擔取消 的話,會怕是會有這樣的狀況,所以就是這邊最晚 是前7 天。
A:那我卡號要不要先給你啊?
B:喔可以可以啊,這邊我到時候再跟伍小姐您說明一 下。那就是,好,請說。
A:4542。
B:4542。
A:因為我是日本籍囉。
B:是。
A:000000000000。
B:那請問有效期限是?
A:2008年11月。
B:好的,那這個稍後我會幫你去授權,就是4位,每位 是5,000元的訂金所以是2萬元的部分。
A:你全部刷清了沒關係。
B:你說全額付款是不是?
A:嗯。
B:好的,那再跟您核對一下金額的部分,大人佔床是2 3,400再減掉2,000元的優惠。
A:嗯。
B:是的,那小朋友一樣是23,400,那不佔床的優惠是 6,000 元,所以總TOTAL的金額是77,600元。 A:對。
B:是的,好,那我們前3天還會提供給您行程確認單, 那我們這邊導遊司機小費的部分話每天是建議250元 。
A:那個是看導遊帶的好不好,那你跟導遊講,就是說 ,嗯。
B:因為這是建議,那就是,遊客的部分也是可以。 A:因為小朋友的部分的話我們應該不會給那麼多,因 為小朋友都是大人在照顧比較多。
B:是,我們只是建議這樣。
A:好,那大人的話是沒問題啦。
B:是,好的。
A:看他怎麼處理啦,有的導遊有時候根本就不做事。 B:是,我了解,我會特別留意一下這樣子。那因為這 個行程的話如果旅客的部分要作一個取消,可能之 前所交的款項。
A:喔,不會不會,因為我們要帶小朋友去玩的。 B:是的,那因為這邊有說明到回程的部分是要作一個 放棄。
A:但是你們那個單子上不要註明喔。
B:我了解。那所以就是。
A:那你,我只是讓你先跟導遊,讓你們跟導遊先知道 而已。
B:是,好的好的。那就是這個放棄機票的部分。 A:因為我要回去的。
B:是,好的,那就是這個放棄機票也不會作一個退費 。
A:喔我知道,這個我知道。
B:好的,我這邊可能要提供一些相關的資料給您,不 知道是用傳真還是E-MAIL。
A:什麼資料?
B:像旅遊的契約書。
A:喔,你就傳真去啊。
B:傳真是00000000這一支嗎?
A:對對對。
B:好的,那我稍後會幫您傳真,那麻煩您在上面幫我 簽「甲○○等4人」這樣就可以,那回傳就傳最後一 張就可以了。
A:OK。
B:那就是近期內麻煩再幫我回傳護照的影本。 A:好。
B:好的,那我分機是68..敝姓黃草頭黃,您有任何的 問題麻煩您再撥電話給我。
A:OK。
B:謝謝您喔,再見。(見原審卷㈠第99頁反面至第101 頁反面)。
⒉檔名:SPO860321、96.07.31第3通(A:被告,B:證人 黃千容)
B:喂,請問伍小姐嗎?
A:嗯。
B:您好我是燦星黃小姐,我昨天有傳真資料給您不知 道您有沒有收到。
A:沒有耶,你可能先打電話跟他講一下說你要傳真要 他轉到傳真。
B:喔,好的,那我重新再傳一次。
A:嗯。
B:好的,再麻煩你。那我這邊想再確認一下,就是說 沒有要回臺灣的部分是因為什麼原因?
A:啊?
B:是因為什麼原因就是沒有要回臺灣的部分。 A:我男朋友在那啊。
B:是,男朋友在那。所以到時候金額的部分就是直接 您是要全額作一個繳款。
A:分開分開。
B:所以就只是先作一個訂金的部分?
A:沒有,就全部都分開分開一筆一筆。
B:啊,我不太了解你的意思。
A:就一筆一筆分開分開。
B:每一位都是先付全額還是要只付訂金?
A:都付全額。
B:都付全額是不是。
A:時間快到了嘛。
B:是的。那每一位的卡都是由您這邊做一個處理? A:對對。
B:好的好的,謝謝您喔那我現在幫您處理,謝謝再見 。
(見原審卷㈠第101頁反面至第102頁)。 ⒊檔名:SPO862741、96.08.01第2通(A:被告,C:證人 彭彩珍)
C:伍小姐你好我是燦星旅遊彭小姐。
A:嗯。
C:你好,我已經收到快遞送來的6本臺胞證了,那請問 一下費用的方式,是我這邊把刷卡授權書傳真過去 給您嗎?
A:來,我卡號給你。
C:嗯,您現在要電話授權是不是? 那是全部都用同一 張信用卡還是分開呢?
A:你分2個。
C:分2個,那2個,好那你先。
A:分2筆,來,0000000000000000,2008年11月。 C:好那這一張的,這一張卡號的部分是授權那幾位的 金額跟項目呢?
A:都可以啊,反正你就是分2個就是了。
C:那金額的部分你有沒有覺得那一筆是要刷多少錢? A:沒有啊,就全部加起來一半嘛。
C:就是把它加起來除以二是不是?
A:嗯。
C:那請問另外一張卡號是?
A:啊?一樣啊。
C:所以你是這一張卡,然後分2次授權是不是? A:對啊。
C:好,那我再跟你核對一下卡號是0000000000000000 ,請問這一張是由那一邊銀行發卡的呢?
A:喔,我是日本籍的,這是日本卡。
C:日本卡是不是,那請問是你本人的信用卡嗎? A:對對。
C:那我這邊就是,那我再跟你核對一下就是總共6位旅 客的姓名和行程。
A:好。
C:第一位吳英基先生他的姓是WU。
A:嗯。
C:姓是WU,然後名字是YINGCHI。
A:等一下喔。
C:好。
(A:喂,等你啦,你不來啊,喔好啊好,在家裡啊,家 裡,嗯,為什麼,不會啦,唉呀你來再說啦,你來 再說啦,等一下再打給你)
A:喂。
C:是,伍小姐,我先跟你核對一下,第一位吳先生的 姓是WU然後名字是YINGCHI,出發日期是8月7號,臺 北香港是搭上午,港龍航空上午8點的班機,回程的 部分是8月15 號香港臺北是下午6點的班機。其他5 位旅客,第一位曾燕飛(勘驗筆錄誤載為鄭燕妃) 的姓是TSENG名字是YENF EI。第二位陳先生的姓是 CHEN然後名字是MIINSHIN。第三位張先生的姓是CHA N名字是GHUANYANG。第四位王先生的姓是WANG名字 是CHIHHUNG。第五位的姓是FU名字是SHA NJUNG。 A:嗯。
C:那行程的部分是8月10號一樣是上午港龍航空8點起 飛的班機,回程是15號香港臺北6點15分的班機。 A:沒錯。
C:伍小姐,我這邊金額的部分,就是我一張,一部分 是幫您刷5位旅客臺北到香港港龍的機票款,總共是 48,925。
A:嗯。
C:然後那另外一張卡的部分,就是刷吳先生的是另外 是9,785,然後再加上4,000元的臺胞證,然後再加 上1,000元的一本是臺胞加簽。
A:不用,你就全部TOTAL除以,不然一半就好啦。 C:好,沒有問題,那這邊的話那個,所以那個臺胞證 的部分是到時候幫您用送機的方式嗎? 就是8月7號 。
A:不用不用,你要先拿過來給我。
C:就是一樣送過去給您嗎?
A:嗯,對。
C:好沒有問題,那我這邊就是等臺胞證回件之後再跟 你作確認,再把它送過去。
A:嗯,好。
C:那就是您剛剛那個信封袋裡面有放150元的費用是送 回去的費用嗎?還是?
A:嗯。
C:您剛剛費用是直接給他嗎?還是放在袋子裡呢? A:沒有,放在袋子裡。
C:放在袋子,好,那我知道我這邊再跟快遞公司作確
認,謝謝您,再見。
(見原審卷㈠第102頁至第103頁)。
⒋檔名:SPO862741、96.08.01第3通(A:被告,C:證人 彭彩珍)
C:喂,你好,請問伍小姐嗎?
A:嗯。
C:您好,我是燦星旅遊彭小姐,不好意思,我這邊在 幫你要授權,那我第二次要再重新要一次授權的時 候,發現交易失敗耶,您可以幫我連絡一下您的發 卡銀行嗎?
A:那你就明天再用一次嘛。
C:嗯,明天嗎?
A:是啊。
C:那您的額度是夠的嗎?
A:夠的。
C:好,那我明天再試一次。
A:嗯。
C:好,那麻煩您了,謝謝您,再見。(見原審卷㈠第1 03頁至第104頁)。
⒌檔名:SPO868307、96.08.08第1通(A:被告,C: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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