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矚上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土星
選任辯護人 游勝韃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明賢
選任辯護人 張景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聖忠
選任辯護人 陳逸華律師
李明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昆恕
選任辯護人 蘇志淵律師
吳紹貴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一偉
選任辯護人 陳佳雯律師
馬在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治東
選任辯護人 周彥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衛冠良
選任辯護人 林雅君律師
被 告 吳吉晟
易文輝原名易金輝.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95年度矚訴字第8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548號、
94年度偵字第20237號、95年度偵字第9255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關於易文輝、吳吉晟部分外,均撤銷。黃土星有調查職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如附表一編號08「偽造及變造之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欄所載之偽造公印文、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趙明賢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01、02「偽造及變造之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欄所載之偽造公印文、印文及署押均沒收。又共同連續偽造公印,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偽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壹枚、內容空白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內偽造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合計參佰枚及製版底稿壹份均沒收。上開所減之刑與不得減刑之犯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01、02「偽造及變造之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欄所載之偽造公印文、印文及署押,暨偽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壹枚、內容空白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內偽造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合計參佰枚及製版底稿壹份均沒收。邱一偉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03至07「偽造及變造之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欄所載之偽造公印文、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謝昆恕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04至07「偽造及變造之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欄所載之偽造公印文、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徐聖忠共同不具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之身分,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08「偽造及變造之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欄所載之偽造公印文、印文及署押均沒收。王治東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08「偽造及變造之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欄所載之偽造公印文、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衛冠良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08「偽造及變造之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欄所載之偽造公印文、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民國九十一年至九十四年間,蘇兆華(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發佈通緝)、何信民(業已審結)均係太平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公司)保險理賠員,邱一偉為友聯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聯公司)車險理賠部課
長,謝昆恕為友聯公司保險理賠員,在各該公司負責汽車保 險理賠作業,熟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流程,均為從事業 務之人。舒展(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發佈通緝)為聖鑫汽 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聖鑫公司)車禍處理員,趙明賢 為馨豪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馨豪公司)負責人,其二人 均因業務關係而結識蘇兆華。又當時王宏德(由業已審結) 為松泰計程車互助會車禍處理員,亦因業務往來與趙明賢熟 識多年,並因處理車禍事宜,認識自九十三年四月間起任職 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之警員黃土星,另 結識同行即聖鑫公司負責人徐聖忠。王治東為泰安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安公司)保險理賠員,在泰安公 司負責汽車保險理賠作業,亦為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關係 認識徐聖忠。
二、蘇兆華得知趙明賢之岳父張木林實際上乃罹患肝癌併多處移 轉引發心肺衰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死亡,竟向趙明 賢提議佯稱張木林係車禍死亡以詐領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 (以下簡稱太平公司張木林理賠案,即如附表一編號01所 示),經趙明賢應允後,蘇兆華、何信民、趙明賢即基於共 同行使偽造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趙明賢先依蘇兆華之指示 ,先提供其不知情岳母張楊蒜向中興商業銀行三重分行申請 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印鑑及 真實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等資料予蘇兆華,蘇兆華 另以不詳方式取得不詳之人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汽車 險賠款收據暨同意書、臺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交通隊道路交 通事故證明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 經變造之「陳亭吟」汽車駕駛執照影本等文件(詳如附表一 編號01「偽造及變造之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欄所 示),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交付何信民辦理,何信民即故 意不為查證,並在其業務上製作之汽車險肇責及理賠說明表 上記載:「肇責判定:陳亭吟駕MT-6409自小客於上 述時地因閃避不及,撞及張木林,後送亞東醫院。」、「據 本車駕駛口述,因閃避對向車道且路況又不熟,故不慎撞及 路人致死」等不實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01「業務上文書 所載之不實內容」欄所載),連同前述偽造之各項公文書、 私文書、特種文書,一併向太平公司提出行使,使太平公司 各階層審核人員因此陷於錯誤,誤認張木林於九十一年十二 月十一日係因車禍死亡,而同意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 定,給付保險金新臺幣(下同)一百四十萬元至張楊蒜前述 帳戶內,嗣由蘇兆華領走其中九十萬元,其餘五十萬元歸趙
明賢所有,何信民則由蘇兆華分給十五萬元,致生損害於陳 亭吟、張楊蒜、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交通隊分隊長陳 文德、警員陳碧聯、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美慧 、檢驗員周石、太平公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交通 隊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相驗屍體證明書核發之正 確性。
三、趙明賢於九十一年底得知王宏德(業已審結)父親王華湘因 肺炎併敗血性休克死亡,竟向王宏德提及可以此等事由詐領 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以下簡稱太平公司王華湘理賠案, 即如附表一編號02所示),王宏德同意後,即與趙明賢、 蘇兆華、何信民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及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蘇兆華、 何信民、趙明賢並承前概括犯意,先由王宏德依蘇兆華之指 示,提供其不知情母親王陳祥之國民身分證及王華湘之真正 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等資料,透過趙明賢轉交蘇兆華,蘇 兆華另以不詳方式取得不詳之人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汽車險賠款收據暨同意書、臺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交通隊道 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 書、戶籍謄本及經變造之「高祖康」駕駛執照影本等文件( 詳如附表一編號02「偽造及變造之公文書、私文書、特種 文書」欄所示)後,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交由何信民辦 理,何信民即故意不為查證,並在其業務上製作之汽車險肇 責及理賠說明表上記載:「肇責判定:高祖康駕TX-23 61自小客於上述時地因駕駛不慎撞及行人王華湘,送醫不 治死亡。」、「本車未注意路旁行人,因而撞及路人致死, 本車應負百分之100之過失責任」等不實內容(詳如附表 一編號02「業務上文書所載之不實內容」欄所載),連同 前述偽造之各項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一併向太平公 司提出行使,使太平公司各階層審核人員因此陷於錯誤,誤 認王華湘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因車禍死亡,而同意依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給付保險金一百四十萬元至王陳祥 如附表一編號02所示帳戶內,王宏德、趙明賢共分得其中 十五萬元,其餘款項均歸蘇兆華等人所有,足以生損害於高 祖康、王陳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交通隊分隊長陳 文德、警員陳碧聯、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美慧 、檢驗員周石、太平公司、臺北縣板橋第一戶政事務所、臺 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交通隊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對於相驗屍體證明書核發之正確性。
四、邱一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明知潘傳壽(因
慢性阻塞性肺病等疾病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死亡,以下簡 稱友聯公司潘傳壽理賠案,即如附表一編號03所示)並非 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在臺北縣蘆洲市遭不知情之陳錦德 駕車撞擊而死亡,竟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在友聯公司位 於臺北市○○○路○段二一九號十二樓之總公司辦公室內, 取得舒展所交付之偽造汽車險理賠申請書、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臺北縣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道 路交通事故證明書、汽車肇事賠償給付結案同意書、受款人 電匯同意書、戶籍謄本等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詳如 附表一編號03「偽造及變造之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 」欄所示)後,故意不為查證,並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友聯公 司強制險理賠案件處理呈核單及汽車險理賠作業異常改善申 請單上,接續登載:「調查結果:本案保車行駛蘆洲光華 路、三民路右轉不慎撞及行人潘傳壽,致該行人送醫急救不 治死亡,案經查無誤。警方記錄:3N─4316自小客 車由光華路右轉三民路口時,撞及行人潘傳壽,致行人送醫 後死亡。擬辦:經查證屬實無誤,擬予強制險死亡NT0 000000元賠付」及「異常情形:超過規定輸入電腦時 間」等不實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03「業務上文書所載之 不實內容」欄所載),連同前述偽造之各項公文書、私文書 、特種文書,一併向友聯公司提出行使,使友聯公司各階層 審核人員因此陷於錯誤,誤認潘傳壽確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 一日因車禍死亡,而同意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給 付保險金一百四十萬元至不詳之人冒用不知情之許里名義向 萬通商業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致生損害於陳錦德、許里、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 洲分局三民派出所陳耿賢所長、葉明讓警員、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美慧、檢驗員周石、友聯公司、臺北縣 中和市第一戶政事務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 出所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相驗屍體證明書核發之 正確性。
五、謝昆恕明知邱一偉所交付、如附表一編號04至07所示之 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申請文件,均非事實,竟基於行使偽造 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邱一偉並承前概括犯意,共同連續為 下列犯行:
㈠謝昆恕、邱一偉、舒展、蘇兆華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劉孟齊」之成年男子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私文書、特種 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 知李吳清香(因敗血症、糖尿病足等疾病於九十年十月七日
死亡,以下簡稱友聯公司李吳清香理賠案,即如附表一編號 04所示)並非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在臺北縣土城市遭不 知情之盛相文駕車撞擊而死亡,竟先在蘇兆華之指示下,由 舒展填寫汽車險理賠申請書、汽車肇事賠償給付結案同意書 ,捏造舒展所有之9C-5423號自用小客車借予盛相文 駕駛,卻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在臺北縣土城市撞死李吳清 香之不實情節,再由「劉孟齊」將上開文件連同不知何人偽 造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臺北縣警察 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戶籍謄本及委 任書等文件(詳如附表一編號04「偽造及變造之公文書、 私文書、特種文書」欄所示),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在前 述友聯公司總公司辦公室內,交付邱一偉收受,邱一偉再轉 交謝昆恕辦理。謝昆恕即故意不為查證,並在其業務上製作 之友聯公司強制險理賠案件處理呈核單及汽車險理賠作業異 常改善申請單上,接續登載:「故事原因:保車駕駛人盛 相文於上述時間,由廣福街右轉學府路口時,因未注意前方 狀況,撞擊行人李吳清相當場死亡。警方記錄:盛相文駕 駛9C-5423號自用小客車,由廣福街右轉學府路口時 ,撞及行人李吳清相當場死亡。擬辦:經查證警方事故屬 實無誤,依強制險擬予賠付NT0000000元」、「因 客戶事發後急於處理事故,疏忽且經朋友轉述得知保險事宜 ,致遲未至公司報出險。」等不實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0 4「業務上文書所載之不實內容」欄所載),連同前述偽造 之各項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一併向友聯公司提出行 使,使友聯公司各階層審核人員因此陷於錯誤,誤認李吳清 香確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因車禍死亡,而同意依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給付保險金一百 四十萬元,匯入不詳之人冒用不知情李清泉名義向萬通商業 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致生損害於盛相文、李清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廣福派出所林信富所長、張芳欽警員、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簡美慧、檢驗員周石、友聯公司、臺北縣中和市 第一戶政事務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相驗屍體證明書核發之正確性 。
㈡謝昆恕、邱一偉及舒展承前犯意聯絡,明知劉華美(因肝癌 末期於八十八年八月四日死亡,以下簡稱友聯公司劉華美理 賠案,即如附表一編號05所示)並非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 七日在臺北縣土城市遭不知情之黃文亮駕車撞擊而死亡,竟 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在前述友聯公司總公司辦公室內,由邱
一偉收受舒展所偽造之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及由不詳之人 偽造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臺北縣警 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戶籍謄本影 本、汽車肇事賠償給付結案同意書、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等文 書(詳如附表一編號05「偽造及變造之公文書、私文書、 特種文書」欄所示)後,交由謝昆恕辦理,謝昆恕即故意不 為查證,並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友聯公司強制險理賠案件處理 呈核單及汽車險理賠作業異常改善申請單上,接續登載:「 故事原因:保車駕駛人黃文亮於上述時間,行經上述路口 時,因車速過快,未注意前方狀況,撞擊行人劉華美當場死 亡。警方記錄:黃文亮駕駛2A─0182號自小客車, 因車速過快,撞及行人劉華美而致行人當場死亡。擬辦: 經查證警方肇責事故屬實無誤,依強制險擬予賠付死者NT 0000000元」、「因客戶事發後,急於處理交通事故 後續問題,致遲延報出險。」等不實內容(詳如附表編號0 5「業務上文書所載之不實內容」欄所載),連同前述偽造 之各項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一併向友聯公司提出行 使,使友聯公司各階層審核人員因此陷於錯誤,誤認劉華美 確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因車禍死亡,而同意依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給付保險金一百 四十萬元,匯入不詳之人冒用不知情之劉宗民名義向中國農 民銀行申請之00000000號帳戶內,足生損害於黃文 亮、劉宗民(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更名為劉宗明)、臺北縣 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林信富所長、張芳欽警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美慧、檢驗員周石、友聯 公司、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 局廣福派出所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相驗屍體證明 書核發之正確性。
㈢謝昆恕、邱一偉復與「劉孟齊」基於概括犯意聯絡,其等明 知胡淑琴(因肝硬化合併食道靜脈破裂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 日死亡,以下簡稱友聯公司胡淑琴理賠案,即如附表一編號 06所示)並非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在臺北縣新莊市遭不 知情之胡楨明駕車撞擊而死亡,竟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在 前述友聯公司總公司辦公室內,由邱一偉收受「劉孟齊」所 交付、由不詳之人偽造之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臺北縣政府 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戶籍謄本影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汽車肇事賠償給 付結案同意書、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等(詳如附表一編號06 「偽造及變造之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欄所示)後, 交由謝昆恕辦理,謝昆恕即故意不為查證,並在其業務上製
作之友聯公司強制險理賠案件處理呈核單及汽車險理賠作業 異常改善申請單上,接續登載:「故事原因:保車駕駛胡 楨明於上述時間,行經上述路口時,因車速過快,未注意前 方狀況,撞擊穿越馬路行人胡淑琴當場死亡。警方記錄: 於上述時地胡楨明駕駛5D─106號營小客,行經上述路 口時,因車速過快,撞擊行人胡淑琴,致該人當場死亡。 擬辦:經查證警方肇責(附事故證明書)事故屬實無誤,依 強制險擬予賠付死者NT0000000元。」、「因到南 部工作,事務繁忙,未能即時至公司填寫資料」等不實內容 (詳如附表一編號06「業務上文書所載之不實內容」欄所 載),連同前述偽造之各項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一 併向友聯公司提出行使,使友聯公司各階層審核人員因此陷 於錯誤,誤認胡淑琴確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因車禍死亡, 而同意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六 日給付保險金一百四十萬元,匯入不詳之人冒用不知情之胡 冬惠名義向第一商業銀行中和分行申請之00000000 000號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胡楨明、胡冬惠、臺北縣政 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許峰龍所長、黃土星警員、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美慧、檢驗員周石、友聯公 司、臺北縣板橋市第一戶政事務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 分局福營派出所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相驗屍體證 明書核發之正確性。
㈣謝昆恕、邱一偉、「劉孟齊」復承前概括犯意,明知王宏德 之父王華湘(因肺炎併敗血性休克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日死亡 ,以下簡稱友聯公司王華湘理賠案,即如附表一編號07所 示)並非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在臺北縣板橋市遭不知情之 賴燃燈駕車撞擊死亡,竟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在前述友 聯公司總公司辦公室內,由邱一偉收受「劉孟齊」所交付、 以不詳方式取得不詳之人偽造之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和解 書、汽車肇事賠償給付結案同意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影本、聲明書、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賠款付予協議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 所交通事故證明書等文件(詳如附表一編號07「偽造及變 造之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欄所示)後,交由謝昆恕 辦理。謝昆恕即故意不為查證,並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友聯公 司強制險理賠案件處理呈核單及汽車險理賠作業異常改善申 請單上,接續登載:「故事原因:保車駕駛賴燃燈於上述 時間,行經上述路口時,因車速過快,未注意前狀況,撞擊 穿越馬路行人王華湘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於3月14日死亡。 警方記錄:賴燃燈駕駛GH─1607號自小客車,由雙
十路欲右轉松柏街,因車速過快未注意,擦撞欲過馬路行人 王華湘,致行人送醫。擬辦:經查證警方肇責(附事故證 明書)事故屬實無誤,檢附和解書由受害者直接請求,擬予 賠付死者NT0000000元。」、「因忙於處理車禍後 續致延至貴公司申請」等不實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07「 業務上文書所載之不實內容」欄所載),連同前述偽造之各 項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一併向友聯公司提出行使, 使友聯公司各階層審核人員因此陷於錯誤,誤認王華湘確於 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因車禍死亡,而同意依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法之規定,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給付保險金一百四十 萬元,匯入蘇兆華冒用不知情之王陳祥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土城分行申請之00000000號帳戶內,足以生損 害於賴燃燈、王陳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 所巡官高德昌、警員曲綿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簡美慧、檢驗員周石、友聯公司、臺北縣板橋市第一戶政 事務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及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相驗屍體證明書核發之正確性。六、九十二年初,趙明賢拜託王宏德找人印製已蓋妥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印文之空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相驗屍體證明書 ,王宏德遂商請張文俊印製,張文俊應允後,其等三人即基 於偽造公印之概括犯意聯絡,先於九十二年間某日,由趙明 賢提供真正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 ,透過王宏德交予張文俊,張文俊隨即依上開格式,在其臺 北市○○○路○段二二五巷三弄十二號之印刷廠內,偽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印」之公印一枚,再以製版印刷方 式,接續印製內容均為空白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 屍體證明書五十份(每份二張,可供複寫,每張相驗屍體證 明書上均有偽造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一 枚),交予王宏德轉交趙明賢,張文俊因此取得九千元之報 酬,王宏德另獲得五、六千元之酬勞。嗣九十四年六月間某 日,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變更其相驗屍體證明書之格 式,趙明賢、王宏德及張文俊遂承前概括犯意,以相同方式 ,由趙明賢提供新版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 明書一份,透過王宏德交予張文俊,再由張文俊在上址印刷 廠內,偽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據以製版 印刷,接續印製空白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 明書五十份(每份二張,可供複寫,每張相驗屍體證明書上 均有偽造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一枚), 惟趙明賢、王宏德不滿意其效果,要求張文俊重新印製,其 等遂再承前概括犯意,於數日後,由張文俊重行偽刻「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據以製版印刷,接續印製空 白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相驗屍體證明書五十份(每份二張, 可供複寫,每張相驗屍體證明書上均有偽造之「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一枚),成品透過王宏德交予趙明 賢,張文俊因此取得一萬二千元之酬勞,王宏德則另由趙明 賢給付五、六千元之報酬。嗣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經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查員在張文俊位於臺北 縣汐止市○○○路二七一號四樓住處,扣得張文俊偽造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一枚、內容空白之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十六張及製版底稿一份。七、九十三年十二月間,王宏德得知衛冠良因長年側股骨頭缺血 性壞死,需要進行手術更換髖部人工關節,竟向衛冠良提議 以車禍受傷之名義申請保險理賠(以下簡稱泰安公司衛冠良 理賠案,即如附表一編號08所示),經衛冠良同意後,王宏 德即與徐聖忠商議,並由徐聖忠找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泰安公司)保險理賠員王治東,其等四人基於 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王宏德並承前概括犯意,先由衛冠 良依照王宏德之指示,提供其國民身分證、真正之財團法人 亞東紀念醫院(以下簡稱亞東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 單據及其所申請開立之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南蘆洲分行000 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文件,交予 王宏德,由王宏德冒用不知情之易金輝名義,偽造汽車險理 賠申請書、領款收據等私文書,佯稱衛冠良於九十三年十二 月一日在臺北縣新莊市○○路遭易文輝(即易金輝)駕車撞 傷致雙腿骨折云云。王宏德另與徐聖忠基於行賄及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三年十二月間,以領得保險金 後將致贈紅包一個之賄賂(確切金額不詳,惟在五萬元以下 ),向警員黃土星期約,黃土星因此違背職務,接續交付已 蓋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警員黃 土星」印文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共二紙 予王宏德,並在其職務上製作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新莊派出所工作紀錄簿上,登載:「12/1…並至中正新泰路 處理6D-271號小客易金輝與衛冠良車禍受傷」之不實 內容,防止保險公司萬一派員前來查詢肇事責任時發現破綻 ,而以此方式供王宏德等人申領保險金。王宏德取得前述空 白之交通事故證明書後,即填寫前述時、地發生車禍等不實 內容而偽造公文書,王宏德另向亦有偽造文書、不法所意圖 犯意連絡之友人馬國慶(業已審結)借用其委託張文俊盜刻 之「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附設亞東紀念醫院證明
書專用章」、「院長朱樹勳」等印章,蓋用在空白之亞東紀 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上,並偽造「陳文質」之署名一枚,再交 由徐聖忠填寫「患者于93-12-01急診,93-12-02住院實行左 髖股關節置換術,93-12-11出院,左下肢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等不實內容(各項偽造之公文書、私文書,詳如附表一 編號08「偽造及變造之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欄」所示 )後,由徐聖忠交予有犯意聯絡之王治東辦理。王治東收受 前述偽造之文件後,即故意不為查證,並在其業務上製作之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上,記載:「…受益人聯絡 時間:94年4月1日14時25分」、「本車:駕駛不慎,肇責比 例:100%」等不實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08「業務上文書所 載之不實內容」欄所載),連同前述偽造之各項公文書、私 文書,一併向泰安公司提出行使,使泰安公司各階層審核人 員因此陷於錯誤,誤認衛冠良確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遭易 文輝駕車撞傷,而同意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給付 保險金五十三萬七千二百十四元,於九十四年五月九日匯入 衛冠良前述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南蘆洲分行帳戶內,旋於同日 由衛冠良提領出五十三萬七千元供其等朋分,其中二十萬元 由徐聖忠於同日晚間或翌日,在聖鑫公司位於臺北市○○街 十二巷四十五號一樓營運處內交予王治東,另徐聖忠分得八 萬元,衛冠良分得十一萬元,其餘則歸王宏德所有,足以生 損害於東佳交通有限公司、易文輝、亞東紀念醫院院長朱樹 勳、醫師陳文質、泰安公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及 亞東紀念醫院對於診斷證明書發給之正確性。
八、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組(以下稱北機組)、臺北 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新莊分局移送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辦。
理 由
壹、本院對於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被告趙明賢部分:
關於證人張楊蒜、張錦雲、高祖康、王陳祥於偵查中證詞, 及卷附臺北縣三重市戶政事務所九十五年五月九日北縣重戶 字第0950004398號函暨檢送之張木林除戶戶籍謄 本、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死亡證明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中和分局公文交辦單、中興商業銀行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九 三)興三存字第一0七號函暨檢送之張楊蒜帳戶申請書、交 易往來明細及臨櫃取款傳票資料、陳亭吟入出境查詢結果、 張木林理賠案所檢附如附表一編號01所示之各項文件、張 楊蒜中興商業銀行存摺影本、泛亞銀行匯出匯款回條聯、臺 北縣板橋市戶政事務所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以北縣板戶字第0
950004884號函檢送之王華湘死亡登記申請書、亞 東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十三年一月三 十日以中信銀(土)字第93036920004號函檢送 之王陳祥開戶申請書及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太平公司王華湘 理賠案所檢附之如附表編號02所示各項文件等證據,被告 趙明賢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供陳:對證據能力 不爭執等語明確(見本院準備程序卷第九十八頁),迄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復未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 院審酌上開證據並非違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 ,是均得作為認定被告趙明賢犯罪之證據。
二、被告邱一偉部分:
關於證人許里、胡楨明、賴燃燈、王陳祥、胡冬惠及同案被 告謝昆恕於偵查中之供述,暨同案被告舒展於警詢中之供詞 ,以及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北市內 戶二字第09530522000函暨檢送之潘傳壽除戶戶 籍謄本、馬偕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影本、法務部調查局九十 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調科貳字第09500082560號鑑 定通知書一份、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以九十五年五月五 日以北市信戶字第09530461300號函檢送之劉華 美死亡登記申請書、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醫學中心死 亡證明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延吉分行以九十五年五月二十 三日合金延字第0950000519號函暨檢送之劉宗民 中國農民銀行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往來明 細、第一商業銀行於九十五年五月四日以(95)一中和字 第159號函檢送之胡冬惠存款明細分類帳、苗栗縣苗栗市 戶政事務所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以苗市戶字第0950001 477號函暨檢送之死亡登記申請書、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 院死亡證明書、臺北縣板橋市戶政事務所九十五年五月五日 以北縣板戶字第0950004884號函檢送之王華湘死 亡登記申請書、亞東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以中信銀(土)字第9303692 0004號函檢送之王陳祥開戶申請書及歷史交易查詢報表 、雲林縣四湖鄉戶政事務所以九十五年五月三日雲四戶字第 0950000867號函暨檢送之華濟醫院死亡證明書、 友聯公司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95)友總車賠字第023 1號函暨檢送之匯款回條聯影本一紙,暨附表一編號03至 07所示各項文件等證據,被告邱一偉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已供陳:對證據能力不爭執等語明確(見本院準 備程序卷第五十九頁),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復未就上 開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並非違法取
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是均得作為認定被告邱一 偉犯罪之證據。
三、被告謝昆恕部分:
關於證人胡楨明、賴燃燈、王陳祥、胡冬惠及共同被告舒展 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供述,以及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以 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以北市信戶字第09530461300 號函檢送之劉華美死亡登記申請書、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林口醫學中心死亡證明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延吉分行以九 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合金延字第0950000519號函 暨檢送之劉宗民中國農民銀行00000000號帳戶之開 戶資料及往來明細、第一商業銀行於九十五年五月四日以( 95)一中和字第159號函檢送之胡冬惠存款明細分類帳 、苗栗縣苗栗市戶政事務所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以苗市戶字第 0950001477號函暨檢送之死亡登記申請書、財團 法人為恭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臺北縣板橋市戶政事務所九 十五年五月五日以北縣板戶字第0950004884號函 檢送之王華湘死亡登記申請書、亞東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以中信銀(土)字第 93036920004號函檢送之王陳祥開戶申請書及歷 史交易查詢報表、雲林縣四湖鄉戶政事務所以九十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