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130號
ULDV,99,除,130,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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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施瑞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 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 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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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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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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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童阿嬌 │彰化銀行斗南分行 │99年4月15日 │41,000元 │0000000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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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