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購地尾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205號
ULDV,99,補,205,2010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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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05號
再審原告  邱泰瑋
      邱泉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再審被告  蔡啟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購地尾款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060 元,應徵
收第二審再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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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