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陳盈利
被 告 張穆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4,75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