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99年度,21號
ULDM,99,易緝,21,2010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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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緝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小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345號
、98年度偵字第1947、2115、2747、3635、4291號),被告於準
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小玲所犯罪名及處罰,詳如附表二「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徐小玲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 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 條 之2 之準用同法第454 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需記載 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 ,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徐小玲郭俊傑張盛鴻(原名張誠翰、綽號「 小傑」)、林耀埕陳志漢張麗雅(均經判決罪刑確定) 、王季雄(綽號「阿哲」;未據起訴,現由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通緝中)等人,於民國97年9 月加入大陸地區姓名 年籍不詳之數名成年男女所組成之詐騙集團,而與大陸地區 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 ,由郭俊傑張盛鴻負責在大陸地區與詐騙集團內其他成員 聯繫,林耀埕在臺灣地區居間聯絡,並指示陳志漢王季雄 提領詐騙所得,張麗雅徐小玲則以附表一「收購金額」欄 所示之代價,收購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帳戶(收購各 個帳戶之行為人、收購對象、時間、地點、取得之金融機構 帳戶、收購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取得存摺、提款卡 、密碼等資料後,將之交付予張盛鴻林耀埕,其餘如附表 一編號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資料,則由該集 團內姓名年籍不詳之其他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此部分帳戶 取得後,即將之寄至「空軍一號」國道客運三重站,而由林 耀埕、陳志漢王季雄等人前往領取,並由陳志漢於金融機 構之金融櫃員機測試提款卡領款功能是否正常,王季雄則前 往金融機構測試存摺及印章是否可用,2 人將結果回報予林 耀埕後,林耀埕再以簡訊告知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成員帳戶 可使用,而由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



從事詐騙行為,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將款項匯入人 頭帳戶後(各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 二所載),郭俊傑或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成員即會以電話或 簡訊通知林耀埕所匯入之帳戶名稱及金額,由林耀埕指示陳 志漢王季雄前往提領,其中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以下者,由陳志漢以提款卡領款,超過100000元者,由王季 雄以臨櫃提現,陳志漢於所提領之款項扣除1 %之報酬,王 季雄扣除提領金額3 %或4 %之報酬後,將其餘款項交付予 林耀埕林耀埕再拿取陳志漢王季雄2 人提領金額之1% 作為報酬後,將其餘款項交付予張盛鴻或前往臺北市○○區 ○○路477 號3 樓之「名秀美粧小舖」,委由祝之興將款項 匯至指定帳戶,郭俊傑張盛鴻2 人則分別可取得詐騙所得 金額之1.5 %,其餘金額再由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 集團成員朋分。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告徐小玲於本院之自白及同案共犯郭俊傑張盛鴻、林耀 埕、陳志漢張麗雅之供述。
㈡、證人即同案共犯曾芯惠(原名曾麗萍)、祝之興之證述。㈢、證人即提供帳戶者吳偉華黃三益張正南甘興明於偵查 中之證言。
㈣、附表二編號李翊嘉受詐騙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翊嘉於警詢時之證言。
⒉證人即提供帳戶者吳偉華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詳見板檢97偵33497 號卷第9 頁)。⒋被害人李翊嘉匯款之玉山銀行存款憑條2 張(詳見板檢97偵33 497 號卷第11頁)。
⒌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命令、桃園地院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 申請書(詳見板檢97偵33497 卷第12頁至第13頁)。⒍吳偉華之玉山銀行客戶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查詢單(詳見板檢 97偵33497號卷第14頁)。
㈤、附表二編號林舒瓔受詐騙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舒瓔於警詢時之證言。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帳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詳見本院卷二第30頁 至第32頁)。
⒊被害人林舒瓔匯款之存款憑條2 張(詳見本院卷二第32頁反面 )。
⒋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銀行)總行營業部於97年10月6 日函



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基本資料、帳戶交易 明細(詳見本院卷二第33頁至第35頁)。
㈥、附表二編號林炳坤被詐騙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炳坤於警詢時之證言。
⒉被害人林炳坤匯款予林忠正徐小玲、江健鋒之匯款回條3 張 (詳見本院卷二第42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97年11月10日函送之徐小 玲台新銀行三合分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詳見本 院卷二第42頁反面至第44頁)。
⒋台中商業銀行(下稱台中銀行)烏日分行97年11月10日函附之 江健鋒開戶基本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詳見本院卷二第44頁反 面至第45頁)。
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銀行)97年11月11日函附之林忠 正存摺往來明細及開戶資料(詳見本院卷二第47頁至第50頁) 。
㈦、附表二編號邱彩綢被詐騙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邱彩綢於警詢時之證言。
⒉被害人邱彩綢匯款予徐小玲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 紙(詳見本 院卷二第53頁)。
㈧、附表二編號楊麗華被詐騙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楊麗華於警詢時之證言。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社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詳見本院卷二 第61頁反面至第62頁反面)。
⒊被害人楊麗華匯款予江明彥之收入憑條1 張(詳見本院卷二第 63頁)。
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員林分行於98年 1 月6 日函附之江明彥開戶資料及最近半年檔存交易明細表( 本院卷二第63頁反面至第65頁反面)。
㈨、附表二編號顏花被詐騙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顏花於警詢時之證言。
⒉曾許純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口湖 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詳見北港分局000000000 號警卷第14頁) 。
張正南所申設中華郵政新莊幸福分局帳戶交易明細(詳見北港 分局000000000號警卷第1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軒轅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詳見本 院卷二第82頁反面至第84頁)。




⒌被害人顏花匯款予張正南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 紙(詳見本院 卷二第84頁反面)。
㈩、附表二編號洪紀平被詐騙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洪紀平於警詢時之證言。
洪紀平匯款予曾芯惠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存根各2 紙、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 託書1 紙;匯款予甘興明之永豐銀行匯款委託書1 紙;匯款予 王輝雄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 紙;匯款予彭國成之國泰世華銀 行存款存根1 紙;匯款予顏碧霞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國泰 世華銀行匯出匯款回條各1 紙(詳見本院卷二第89頁至第96頁 )。
、附表二編號游嘉文被詐騙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游嘉文於警詢時之證言。
⒉刑事警察局偵三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詳見本院卷二第10 4 頁至第105 頁)。
⒊被害人游嘉文匯款予曾芯惠林金土MAO-KUN FANG及ZE-LON GHUANG 之匯款申請書及匯出匯款單各1 份。⒋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行)北港分行97年12月5 日函附之 曾芯惠開戶資料及97年10月3 日起迄97年12月4 日止客戶交易 明細表(詳見本院卷二第109 頁反面至第112 頁)。、附表二編號葉佳怡被詐騙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葉佳怡於警詢時之證言。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詳見本院卷二第118 頁反面至第120 頁反面)。
⒊被害人葉佳怡匯款予曾芯惠之交易明細表1 紙(詳見本院卷二 第121 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97年10 月28日函附之曾芯惠帳戶開戶資料、帳戶歷史交易查詢(詳見 本院卷二第121 頁反面至第124 頁)。
、附表二編號賴建琮被詐騙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建琮於警詢時之證言。
⒉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茅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詳見本院卷二第131 頁至第137 頁)。
⒊被害人賴建琮匯款予曾芯惠郭秝瑛之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各 1 紙(詳見本院卷二第136 頁反面)。




⒋中國信託銀行97年10月28日函附之曾芯惠開戶資料、帳戶歷史 交易查詢(詳見本院卷二第137 頁反面至140 頁)。⒌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97年10月28日函附之郭秝瑛開戶資料、 存摺存款交易查詢(詳見本院卷二第141 頁至第142 頁)。、附表二編號蔡瑋婷被詐騙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蔡瑋婷於警詢時之證言。
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外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詳見本院卷二第148 頁至第149 頁反面)。
⒊被害人蔡瑋婷匯款予鄒順揚曾芯惠之客戶交易明細表(詳見 本院卷二第150 頁)。
⒋中國信託銀行97年11月5 日函附之曾芯惠歷史交易查詢(詳見 本院卷二第151 頁至第152 頁)。
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新明分行函 附之鄒順揚開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表(詳見本院卷二第153 頁至第155 頁)。
、附表二編號廖梓清被詐騙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廖梓清於警詢時之證言。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 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詳見本院卷二 第159 頁反面至第160 頁)。
⒊被害人廖梓清匯款予張正南陳志敏之客戶交易明細表共11張 (詳見本院卷二第160 頁反面至第161 頁)。⒋中國信託銀行98年2 月13日函附之張正南客戶交易歷史資料及 開戶資料(詳見本院卷二第161 頁反面至第164 頁反面)。⒌中國信託銀行98年2 月18日函附之陳志敏帳戶歷史交易查詢( 詳見本院卷二第165 頁至第168 頁反面)。、附表二編號邱鈴容被詐騙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邱鈴容於警詢時之證言。
⒉被害人邱鈴容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詳見本院卷二第 171 頁)。
、附表二編號楊惠雯被詐騙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楊惠雯於警詢時之證言。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生西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詳見本院卷二第 176 頁至第177 頁反面)。
⒊被害人楊惠雯轉帳予甘興明之交易明細表1 紙(詳見本院卷二 第178 頁)。




⒋合作金庫銀行(下稱合作金庫)古亭分行所提供甘興明帳戶之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詳見本院卷二第178 頁反面至第179 頁反面)。
四、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就附表二所示之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與郭俊傑張盛鴻林耀埕陳志漢張麗雅王季雄 及如附表二詐騙方式欄所示之詐騙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二所 示之各次詐欺取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 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與郭俊傑張盛鴻林耀埕陳志漢張麗雅王季雄 及如附表二詐騙方式欄所示之詐騙集團成員間所犯上開14罪 ,犯意各別,且各次受詐欺之被害人不同,詐騙手法亦有差 異,均為各自獨立之行為,分別獨立構成一詐欺取財罪,應 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屬於集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容有 未洽,附此敘明。
㈣、如附表二編號、、、、、、、、、所 示,該詐欺集團成員多次以電話或網路向被害人李翊嘉、林 舒瓔、林炳坤、楊麗華、顏花洪紀平游嘉文賴建琮蔡瑋婷廖梓清等人行騙,使前開被害人等接續匯款至如附 表二所示之帳戶內,均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為完成 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而於緊接之密接時間內,利用同一犯 罪機會接續為之,均為接續犯,係實質上一罪,各僅成立一 個詐欺取財既遂罪。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壯年,不思循正途謀生,竟加入詐騙集 團,由集團內其他成員以惡劣手段向民眾詐取金錢,造成附 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受有金錢損失及精神痛苦,危害社 會秩序匪淺,且破壞社會間互信之基礎,及各次詐欺取財之 犯罪手段、詐騙金額、其等在該詐騙集團所擔任之角色、犯 罪參與程度及分工情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 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再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歷經2 次修正,於94年2 月2 日修 正、95年7 月1 日施行(即被告陳志漢張麗雅行為時)之 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 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 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 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 亦適用之。」;嗣該條於98年1 月21日修正,並於98年9 月



1 日施行,原第1 項維持不變,第2 項移至同條第8 項,規 定為「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 六個月者,亦適用之」;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施行、自 99年1 月1 日生效(即現行刑法)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 8 項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 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 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 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本 件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均得易科罰金,且所定應執行之刑逾6 月,依94年2 月2 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及98年1 月21 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均不得易科罰金,依98年 12月30日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則得以易科罰金 ,是現行刑法之規定顯然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適用現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之 規定,諭知被告應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 1 項但書、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到庭執行職務。附表一:
┌─┬───┬───┬────┬─────┬──────────┬────┐
│編│提供帳│收購之│時 間│地 點│ 金融機構帳戶 │收購金額│
│號│戶 者│行為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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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偉華張麗雅│97年9 月│臺北縣三重│分兩次交付玉山銀行東│12000 元│
│ │ │ │22日及同│市○○街82│三重分行000000000000│(扣除吳│
│ │ │ │月下旬某│巷15弄12號│0 號帳號之存摺及提款│偉華之前│
│ │ │ │日 │「東裕服飾│卡、密碼 │在96年3 │
│ │ │ │ │開發有限公│ │月27日至│
│ │ │ │ │司(下稱東│ │97年3 月│
│ │ │ │ │裕公司)」│ │27日服兵│
│ │ │ │ │ │ │役期間向│
│ │ │ │ │ │ │張麗雅借│
│ │ │ │ │ │ │款債務之│
│ │ │ │ │ │ │後,剩 │
│ │ │ │ │ │ │3500元,│
│ │ │ │ │ │ │由張麗雅
│ │ │ │ │ │ │當場以現│
│ │ │ │ │ │ │金交付予│
│ │ │ │ │ │ │吳偉華)│
│ │ │ │ │ │ │ │
├─┼───┼───┼────┼─────┼──────────┼────┤
││張自強│張麗雅│97年9 月│臺中市第一│彰化銀行總行營業部帳│8000元 │
│ │ │ │中旬某日│廣場前 │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戶之存摺、提款卡、密│ │
│ │ │ │ │ │碼 │ │
├─┼───┼───┼────┼─────┼──────────┼────┤
││徐小玲張麗雅│97年9 月│上址之東裕│⒈台新銀行三和分行帳│林耀埕經│
│ │ │ │22日下午│公司 │ 號00000000000000號│由張麗雅
│ │ │ │ │ │ 帳戶之存摺、印章、│交付販賣│
│ │ │ │ │ │ 提款卡及密碼 │帳戶代價│
│ │ │ │ │ │⒉中華郵政彰化過溝仔│10000 元│
│ │ │ │ │ │ 郵局局帳號00000000│與徐小玲
│ │ │ │ │ │ 273131號帳戶之存摺│ │
│ │ │ │ │ │ 、提款卡及密碼 │ │
├─┼───┼───┼────┼─────┼──────────┼────┤
││曾芯惠張麗雅│97年10月│徐小玲在台│⒈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1│林耀埕經│




│ │ │、徐小│8 日 │北縣橋市長│ 0000000000號帳戶之│由張麗雅
│ │ │玲 │ │沙路收購曾│ 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販賣│
│ │ │ │ │芯惠、曾許│⒉中華郵政板橋港尾郵│帳戶代價│
│ │ │ │ │純之金融機│ 局局帳號0000000000│40000 元│
│ │ │ │ │後帳戶後,│ 0668號帳戶之存摺、│與曾芯惠
│ │ │ │ │打電話請張│ 提款卡、密碼 │ │
│ │ │ │ │麗雅至三重│⒊中國信託銀行板橋分│ │
│ │ │ │ │市○○街82│ 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巷15弄11號│ 號帳戶之存摺、提款│ │
│ │ │ │ │2 樓徐小玲│ 卡及密碼 │ │
│ │ │ │ │住處,交付│⒋土地銀行北港分行帳│ │
│ │ │ │ │上開帳戶予│ 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 │ │張麗雅 │ 戶之存摺、提款卡、│ │
│ │ │ │ │ │ 密碼 │ │
│ │ │ │ │ │⒌曾許純之中華郵政雲│ │
│ │ │ │ │ │ 林口湖郵局帳號0301│ │
│ │ │ │ │ │ 0000000 號帳戶之存│ │
│ │ │ │ │ │ 摺、提款卡、密碼 │ │
├─┼───┼───┼────┼─────┼──────────┼────┤
││張正南徐小玲│97年10月│分兩次在臺│⒈中華郵政新莊幸福分│12000 元│
│ │ │、張麗│初 │北縣三重市│ 局局帳號0000000000│(於販賣│
│ │ │雅(由│ │中正北路「│ 6194號帳戶之存摺、│翌日中午│
│ │ │徐小玲│ │85度C 」啡│ 提款卡及密碼 │,在徐小│
│ │ │收購後│ │店及張麗雅│⒉中國信託銀行新莊分│玲住處巷│
│ │ │,於97│ │住處 │ 行帳號000000000000│口外一家│
│ │ │年農曆│ │ │ 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快炒店門│
│ │ │8 月初│ │ │ 卡及密碼 │口,取得│
│ │ │,在徐│ │ │ │12000 元│
│ │ │小玲住│ │ │ │現金) │
│ │ │處轉交│ │ │ │ │
│ │ │張麗雅│ │ │ │ │
│ │ │) │ │ │ │ │
├─┼───┼───┼────┼─────┼──────────┼────┤
││黃三益徐小玲│97年10月│臺北縣三重│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取得借款│
│ │ │、張麗│7 日 │市○○路大│南銀行)蘆洲分行帳號│10000 元│
│ │ │雅(由│ │勇街82巷15│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免清償之│
│ │ │徐小玲│ │弄11號2 樓│存摺、提款卡、密碼 │對價 │
│ │ │收購後│ │徐小玲住處│ │ │
│ │ │,於97│ │ │ │ │
│ │ │年農曆│ │ │ │ │




│ │ │8 月初│ │ │ │ │
│ │ │,在徐│ │ │ │ │
│ │ │小玲住│ │ │ │ │
│ │ │處轉交│ │ │ │ │
│ │ │張麗雅│ │ │ │ │
│ │ │) │ │ │ │ │
├─┼───┼───┼────┼─────┼──────────┼────┤
││甘興明徐小玲│97年10月│臺北縣三重│合作金庫古亭分行帳號│10000元 │
│ │ │ │初 │市○○路大│0000000000000 號之存│ │
│ │ │ │ │勇街82巷15│摺、提款卡、密碼 │ │
│ │ │ │ │弄11號2 樓│ │ │
│ │ │ │ │徐小玲住處│ │ │
├─┼───┼───┼────┼─────┼──────────┼────┤
││陳雪娥│詐騙集│不詳時間│不詳地點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不詳 │
│ │ │團內姓│ │ │稱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
│ │ │名年籍│ │ │00000000000 號帳戶之│ │
│ │ │不詳之│ │ │存摺、提款卡、密碼 │ │
│ ├───┤成員 │ │ ├──────────┤ │
│ │林忠正│ │ │ │遠東銀行桃園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之│ │
│ │ │ │ │ │存摺、提款卡、密碼 │ │
│ ├───┤ │ │ ├──────────┤ │
│ │江健鋒│ │ │ │台中銀行烏日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
│ │ │ │ │ │存摺、提款卡、密碼 │ │
│ ├───┤ │ │ ├──────────┤ │
│ │江明彥│ │ │ │元大銀行員林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之存摺、提款卡、密碼│ │
│ ├───┤ │ │ ├──────────┤ │
│ │彭國成│ │ │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2035│ │
│ │ │ │ │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 │
│ │ │ │ │ │、提款卡、密碼 │ │
│ ├───┤ │ │ ├──────────┤ │
│ │顏碧霞│ │ │ │⒈彰化銀行南新莊分行│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之存摺、提款│ │
│ │ │ │ │ │ 卡、密碼 │ │
│ │ │ │ │ │⒉第一商業銀行(下稱│ │
│ │ │ │ │ │ 第一銀行)丹鳳分行│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號│ │
│ │ │ │ │ │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
│ │ │ │ │ │ 、密碼 │ │
│ ├───┤ │ │ ├──────────┤ │
│ │林金土│ │ │ │台灣企銀岡山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之│ │
│ │ │ │ │ │存摺、提款卡、密碼 │ │
│ ├───┤ │ │ ├──────────┤ │
│ │ZE-LON│ │ │ │WESTERN UNION之帳戶 │ │
│ │G HUAN│ │ │ │ │ │
│ │G │ │ │ │ │ │
│ ├───┤ │ │ ├──────────┤ │
│ │MAO-KU│ │ │ │WESTERN UNION之帳戶 │ │
│ │N FANG│ │ │ │ │ │
│ ├───┤ │ │ ├──────────┤ │
│ │郭秝瑛│ │ │ │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戶之存摺、提款卡、密│ │
│ │ │ │ │ │碼 │ │
│ ├───┤ │ │ ├──────────┤ │
│ │鄒順揚│ │ │ │渣打銀行新明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
│ │ │ │ │ │存摺、提款卡、密碼 │ │
│ ├───┤ │ │ ├──────────┤ │
│ │陳志敏│ │ │ │中國信託銀行古亭分行│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戶之存摺、提款卡、密│ │
│ │ │ │ │ │碼 │ │
└─┴───┴───┴────┴─────┴──────────┴────┘
附表二:
┌─┬───┬──────────┬─────────┬─────────┐
│編│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匯│ 所犯罪名及處罰 │
│號│ │ │入帳戶 │ │
├─┼───┼──────────┼─────────┼─────────┤
││李翊嘉│於97年10月6 日9 時許│於97年10月6 日11時│徐小玲共同犯詐欺取│
│ │ │,自稱金管會謝科長打│49分匯款235000元、│財罪,處有期徒刑參│
│ │ │電話向李翊嘉佯稱:你│同日15時7 分匯款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資料外洩,被擄人勒贖│65000 元至吳偉華所│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集團冒用,並匯入你名│申請之玉山銀行東三│日。 │
│ │ │下台新銀行120 萬元等│重分行帳號00000000│ │




│ │ │語,並傳真法務部行政│62550 號帳戶。 │ │
│ │ │凍結管制執行命令及桃│ │ │
│ │ │園地方法院請求暫緩執│ │ │
│ │ │行凍結申請書,要求李│ │ │
│ │ │翊嘉匯款30萬元,若不│ │ │
│ │ │匯款法院將會凍結其名│ │ │
│ │ │下財產,致李翊嘉誤信│ │ │
│ │ │為真,陷於錯誤,依其│ │ │
│ │ │指示匯款。 │ │ │
├─┼───┼──────────┼─────────┼─────────┤
││林舒瓔│於97年9 月24日,自稱│於97年9 月24日12時│徐小玲共同犯詐欺取│
│ │ │警官「林文龍」,撥打│28分匯款230000元、│財罪,處有期徒刑參│
│ │ │電話向林舒瓔佯稱:你│同日14時27分匯款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涉嫌加入以「陳建安」│294000元至張自強所│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為首之詐騙集團作為人│申請彰化銀行帳號 │日。 │
│ │ │頭帳戶,在中壢開設第│00000000000000號帳│ │
│ │ │一銀行及彰化銀行帳戶│戶。 │ │
│ │ │,吸收約500 人左右之│ │ │
│ │ │帳戶金額等語,嗣又由│ │ │
│ │ │自稱桃園地檢署負責專│ │ │
│ │ │人「劉安凱」打電話向│ │ │
│ │ │其詐稱:要釐清你是否│ │ │
│ │ │有涉嫌,需將戶頭金額│ │ │
│ │ │淨空,轉入此案件之保│ │ │
│ │ │密長官帳戶等語,致林│ │ │
│ │ │舒瓔誤信為真,陷於錯│ │ │
│ │ │誤,依其指示以臨櫃無│ │ │
│ │ │摺存款方式轉入指定帳│ │ │
│ │ │戶。 │ │ │
├─┼───┼──────────┼─────────┼─────────┤
││林炳坤│於97年9 月23日至同年│㈠、97年9 月25日匯│徐小玲共同犯詐欺取│
│ │ │9 月25日,陸續撥打電│ 款67000元至林 │財罪,處有期徒刑參│
│ │ │話向林炳坤佯稱:其為│ 忠正所申請之遠│月,如易科罰金,以│
│ │ │香港群創團購公司員工│ 東銀行桃園分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李志明」,公司舉辦│ 帳號0000000000│日。 │
│ │ │公益活動抽獎,你抽中│ 3018號帳戶。 │ │
│ │ │2 獎,獎金105 萬元,│㈡、97年9 月26日匯│ │
│ │ │要先匯款折抵中獎贈與│ 款90000元至徐 │ │
│ │ │稅及需加入公司會員才│ 小玲所申請之台│ │
│ │ │能領獎等語,致林炳坤│ 新銀行三和分行│ │




│ │ │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帳號0000000000│ │
│ │ │依其指示匯款。 │ 0926號帳戶。 │ │
│ │ │ │㈢、97年9 月30日匯│ │
│ │ │ │ 款290000 元至 │ │
│ │ │ │ 江健鋒所申請之│ │
│ │ │ │ 台中銀行烏日分│ │
│ │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 9731號帳戶。 │ │
├─┼───┼──────────┼─────────┼─────────┤
││邱彩綢│於97年10月2 日10時2 │於97年10月2 日11時│徐小玲共同犯詐欺取│
│ │ │時許,佯稱其為邱彩綢│4 分匯款80000 元至│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 │ │之表嫂「阿香」,要購│徐小玲所申請之中華│月,如易科罰金,以│
│ │ │買基金缺少現金等語,│郵政彰化過溝仔郵局│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致邱彩綢誤信為真,陷│局號0000000 號、帳│日。 │
│ │ │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號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
││楊麗華│於97年10月1 日至同年│㈠、97年10月1 日匯│徐小玲共同犯詐欺取│
│ │ │12月11日,以暱稱「錯│ 款62000元至徐 │財罪,處有期徒刑參│
│ │ │覺的錯位(ma0530@hot│ 小玲所申請之中│月,如易科罰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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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