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71號
原 告 憲佑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1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65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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