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648號
MLDV,99,補,648,201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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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苗栗縣私立建臺高級中學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苗栗縣私立建臺高級中學捐助章程事件,係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聲請
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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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