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苗栗縣私立建臺高級中學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苗栗縣私立建臺高級中學捐助章程事件,係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聲請
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