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壹灣省苗栗縣私立建臺高級中學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壹灣省苗栗縣私立建臺高級中學捐
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壹灣省苗栗縣私立建臺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壹灣省苗栗縣私立建臺高 級中學之董事長。玆因私立學校法公佈施行,各學校財團法 人依規定須全面檢視原訂捐助草程並配合修正,經上開財團 法人第18屆第12、13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捐助章程修正案, 並經教育部部民國(下同)99年4 月29日以部授教中㈡字第 0990568941 號 函核定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 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財團 法人捐助章程條文,經董事會於會議決議修正,本院衡酌其 修正理由係為配合私立學校法修正公布,暨修正條文經呈報 主管機關教育部後,已依教育部99年4 月29日部授教中㈡字 第0990568941號函予以核定等情,因認本件捐助章程之修正 ,係屬必要。又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 ,依法聲請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