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8151號
MLDV,99,司促,8151,20101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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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151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詹少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邱玉廷林永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
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債務人等連帶給付違約金,惟漏載計算方式(利
  率部分),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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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