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151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詹少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邱玉廷、林永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
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債務人等連帶給付違約金,惟漏載計算方式(利
率部分),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