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聲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丙○○○○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煌誠
訴訟代理人 陳易正
相 對 人 甲○○
乙○○
右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是新台幣(下同)陸仟參佰捌拾陸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 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
二、雙方當事人因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而訴訟,本案已經在九十一年三月二日判決確 定,有本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在卷內可以證明,本案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 擔,所以聲請人依法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三、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