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聲字,91年度,28號
CYEV,91,嘉簡聲,28,2002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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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聲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丙○○○○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煌誠
  訴訟代理人 陳易正
  相 對 人 甲○○
        乙○○
右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是新台幣(下同)陸仟參佰捌拾陸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 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
二、雙方當事人因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而訴訟,本案已經在九十一年三月二日判決確 定,有本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在卷內可以證明,本案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 擔,所以聲請人依法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三、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該負擔的訴訟費用額,聲請人所計算的費用七千六百 六十九元,應扣除一千二百八十三元外,其餘六千三百八十六元符合法律規定, 可以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蔡 哲 文┌──────────────────────────────────┐
│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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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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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五千零一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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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 四百二十三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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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費   │ 八百四十五元  │(含聲請費四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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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 一百十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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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六千三百八十六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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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