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829號
MLDM,99,易,829,20101125,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8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力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力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