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易字第10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偉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4421號),本院
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5 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陳采瑜
通 譯 顏子濱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羅偉彰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羅偉彰前因竊盜、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再 經法院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於民國99年3 月27日因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羅偉彰猶不知悔改, 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5 月5 日中午12時許, 至臺中縣大甲鎮○○里○ 鄰○○路11巷6 號邱大泳住處, 以翻越房屋廚房後方氣窗方式,潛入屋內,徒手竊取邱大 泳家人所有內有新台幣(下同)約4 百元及1 串鑰匙之皮 包1 個,與內有零錢約1 千元之撲滿1 個,得手後將現金 花用一空,並將皮包等物丟棄(未尋獲)。嗣台中縣警察 局大甲分局日南派出所員警據報後,至竊案現場採證,在 洗衣機上方撿到羅偉彰之國民身分證1 張,警方始發現係 羅偉彰所為。
(二)案經邱大泳訴由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 長核轉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采瑜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