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0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強森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9年度偵字第451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強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被訴竊盜部分免訴。
事 實
一、盧強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99年3 月17日15時許 起,至99年3 月19日止,在苗栗縣南庄鄉○○○道陵線下方 山腰處,利用竹竿2 支(未扣案)、鴿網1 張、鐵籠1 個( 均在另案扣押中),架設捕鴿網具,先竊得如附表所示被害 人徐智文等24人所有之放飛賽鴿後,再依賽鴿腳環上所載之 編號及電話號碼,於附表所示聯繫時間,以所持用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聯繫 被害人徐智文等人,對其等恫嚇稱:「你的鴿子被我網走了 ,如果未於附表所示交付贖款時間、地點,交付每隻鴿子之 贖金新台幣(下同)2 千元至3 千元不等,就要殺掉鴿子」 等語,致被害人等均心生畏懼,其中附表編號4 、5 、6 、 7 、8 、10、11、12、13、15、16、17、18、19、21、22、 23所示之被害人,均依約至附表所示交付贖款地點,盧強森 再以電話指示被害人等,將附表所示之贖金收集後,交由隨 機所攔下之計程車司機,由計程車司機依指示將贖金送往盧 強森所指定之地點;至其餘附表編號1 、2 、3 、9 、14、 20、24所示之被害人部分,則因未支付贖金而未遂。嗣台中 縣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員警接獲報案後,於99年3 月 20日凌晨0 時20分許,尾隨上開計程車司機,至桃園縣龍潭 鄉○○路428 巷口,待盧強森上前取款時,當場逮捕盧強森 ,並扣得贓款4 萬5 千2 百元(已發還被害人)、贖款交易 明細單1 張、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枚)。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 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
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 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 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於調查證 據時,對於傳聞證據表示「沒有意見」、「對於證據調查無 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應視為已有將該 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此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 有明文。經查:本案所引之下列證據,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 其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本院於審理中均一一踐行「告以要 旨」程序,被告在知悉上開證據係審判外陳述之情形下,對 於各該審判外之陳述均分別表示「沒有意見」,並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其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待證事實 具有關連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而具適當性,是自應具有 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迭據被告盧強森於警詢時及偵、審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徐智文、鐘宥烽、陳國濱、陳本容、張富昇、蕭 文集、林建龍、邱炤樟、賴義文、張明文、鄭淑惠、張峻瑋 、張國全、劉建忠、黃國豪、唐唯量、楊羨綜、盧素兒、林 明裕、林達宏、洪煜模、陳世崇、簡志鈍、詹益致等人警詢 中指述賽鴿失竊及接獲恐嚇電話之情節相符,並有上開被害 人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共26張、刑案現場照片12張、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記錄1 份等在卷可資佐證,足 見被告盧強森上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盧強森恐嚇取財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二、核被告盧強森於附表編號4 、5 、6 、7 、8 、10、11、12 、13、15、16、17、18、19、21、22、23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於附表編號1 、2 、3 、9 、14、20、24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 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盧強森於附表編號1 、2 、3 、9 、14、20、24所為恐嚇取財並未得手,屬未遂犯,均依刑法 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盧強森所犯附表之罪 ,均犯意各別,每罪皆可獨立評價,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 告盧強森年富力壯,不思努力工作,賺取生活所需,反貪圖 他人財物,在山區架設鴿網,捕獲中網之賽鴿後,再依賽鴿 腳環上之電話號碼,以電話向被害人勒索贖金,犯罪手段相 當惡劣,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且被害人數眾多,犯罪情節不 輕,理應重罰,惟念其犯後能坦白承認,節省有限之司法資
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主刑,並定其 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至另案扣押中之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枚),雖經本院於99年度易字第 316 號、第465 號案件中,予以宣告沒收,惟沒收物之執行 完畢與沒收物之不存在,並非一事,因犯罪依法必須沒收之 物,雖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並已執行完畢 ,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5年度台 上字第5271號判決要旨參照),扣案之行動電話既係被告盧 強森所有,供其恐嚇本案被害人犯罪所用之物,仍應予以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參、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盧強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自99年3 月17日15時許起,在苗栗縣苗栗市南庄 鄉○○○道陵線下方山腰處,架設捕鴿網具,竊取如附表所 示被害人徐智文等24人所有之放飛賽鴿,因認被告盧強森亦 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云云。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 年度臺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次按,「一網捕捉3 人所有並 持有之鴿子,係侵害3 個財產監督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處。」司法院(71)廳刑一字第 647 號函文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本案被告盧強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 、恐嚇取財之犯意,自民國99年3 月17日15時許起,在苗栗 縣苗栗市南庄鄉○○○道陵線下方山腰處,架設捕鴿網具, 竊取被害人詹益財、賴能達、王旭升、連保欽所有之放飛賽 鴿,再依竊得賽鴿腳環上所載之編號及電話號碼,於99年3 月19日,以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手機序號: 000000000000000 號)聯繫被害人等,恫稱:你的鴿子被我 網走了,如果沒有於99年3 月19日20時,拿2,000 元至國道 3 號南投交流道贖回鴿子,就要殺掉等語,致被害人等心生 畏懼而依約至上址,被告盧強森再以電話指示被害人等將贖 金收集後交由隨機所攔下之計程車司機,再由該計程車司機 依指示將贖金共45,200元送往被告盧強森所指定之地點,嗣 於99年3 月20日0 時20分許,警方獲報尾隨上開計程車司機 前往桃園縣龍潭鄉○○路428 巷口,待被告盧強森取款後, 上前盤查而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贖款45,200元、上揭門號 之手機、被害鴿主交付贖款明細等情,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 ,業經本院於99年5 月31日以99年度易字第316 號、第465
號判決,就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 月、就2 次恐嚇取財部 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就2 次恐嚇取財未遂部分,分 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確定,有上開判決正本1 份在卷足憑 。本案被告盧強森之竊盜犯行,與前案之竊盜犯行,有同種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其竊盜犯行既經前案判刑確 定,揆諸最高法院上開判例要旨,自應就本案竊盜部分諭知 免訴之判決,以符法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2 條第1款,刑法第346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恐嚇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聯 繫 時 間 │交付贖款時間│交付贖款地點 │贖款金額 │ 主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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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智文│99年3 月18日│ │ │鴿子1 隻 │盧強森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 │ │14時多許 │ │ │未交付贖款│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支(含SIM 卡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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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鐘宥烽│99年3 月18日│ │國道一號高速公│鴿子1 隻 │盧強森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 │ │21時多許 │ │路中清交流道 │未交付贖款│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
├──┼───┼──────┼──────┼───────┼─────┼────────────┤
│3 │陳國濱│99年3 月18日│99年3 月18日│國道一號高速公│鴿子1 隻 │盧強森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 │ │22時多許 │23時許 │路中清交流道 │未交付贖款│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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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本容│99年3 月18日│99年3 月19日│國道三號高速公│鴿子2 隻 │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
│ │ │22時多許 │19時多許 │路南投交流道 │贖款3千元 │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SIM 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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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張富昇│99年3 月19日│99年3 月19日│國道一號高速公│鴿子1 隻 │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
│ │ │11時多許 │21時30分許 │路豐原交流道 │贖款1 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SIM 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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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蕭文集│99年3 月19日│99年3 月19日│國道三號高速公│鴿子1 隻 │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
│ │ │13時許 │20時許 │路南投交流道 │贖款2 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SIM 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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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林建龍│99年3 月19日│99年3 月19日│國道三號高速公│鴿子1 隻 │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
│ │ │14時多許 │20時許 │路南投交流道 │贖款2 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SIM 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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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邱炤樟│99年3 月19日│99年3 月19日│國道一號高速公│鴿子1 隻 │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
│ │ │14時多許 │21時許 │路苗栗交流道 │贖款2 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SIM 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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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賴義文│99年3 月19日│ │ │鴿子1 隻 │盧強森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 │ │14時多許 │ │ │未交付贖款│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門│
│ │ │ │ │ │ │號00 00000000 號行動電話│
│ │ │ │ │ │ │壹支(含SIM 卡壹枚)沒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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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張明文│99年3 月19日│99年3 月19日│國道三號高速公│鴿子1 隻 │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
│ │ │15時許 │20時許 │路南投交流道 │贖款2 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SIM 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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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鄭淑惠│99年3 月19日│99年3 月19日│國道三號高速公│鴿子1 隻 │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
│ │ │15時多許 │20時許 │路南投交流道 │贖款2 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SIM 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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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張峻瑋│99年3 月19日│99年3 月19日│國道三號高速公│鴿子2 隻 │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
│ │ │15時許 │20時許 │路南投交流道 │贖款4 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SIM 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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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張國全│99年3 月19日│99年3 月19日│國道一號高速公│鴿子1 隻 │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
│ │ │15時多許 │20時許 │路豐原交流道 │贖款2 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SIM 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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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劉建忠│99年3 月19日│ │國道一號高速公│鴿子1 隻 │盧強森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 │ │15時多許 │ │路埤頭交流道 │未交付贖款│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門│
│ │ │ │ │ │ │號00 00000000 號行動電話│
│ │ │ │ │ │ │壹支(含SIM 卡壹枚)沒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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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黃國豪│99年3 月19日│99年3 月19日│國道一號高速公│鴿子1 隻 │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
│ │ │16時多許 │20時許 │路豐原交流道 │贖款2 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SIM 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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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唐唯量│99年3 月19日│99年3 月19日│國道一號高速公│鴿子1 隻 │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
│ │ │16時許 │20時許 │路豐原交流道 │贖款2 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SIM 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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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楊羨綜│99年3 月19日│99年3 月19日│國道一號高速公│鴿子1 隻 │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
│ │ │16時多許 │20時許 │路豐原交流道 │贖款2 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SIM 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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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盧素兒│99年3 月19日│99年3 月19日│國道三號高速公│鴿子3 隻 │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
│ │ │16時多許 │20時許 │路南投交流道 │贖款5 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SIM 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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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林明裕│99年3 月19日│99年3 月19日│國道三號高速公│鴿子1 隻 │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
│ │ │16時多許 │20時許 │路南投交流道 │贖款2 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SIM 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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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林達宏│99年3 月19日│99年3 月19日│國道三號高速公│鴿子1 隻 │盧強森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 │ │16時許 │20時許 │路南投交流道 │未交付贖款│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支(含SIM 卡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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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洪煜模│99年3 月19日│99年3 月19日│國道三號高速公│鴿子1 隻 │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
│ │ │17時多許 │20時許 │路南投交流道 │贖款2 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SIM 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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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陳世崇│99年3 月19日│99年3 月19日│國道一號高速公│鴿子1 隻 │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
│ │ │17時多許 │20時許 │路豐原交流道 │贖款2 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SIM 卡壹枚)沒收。 │
├──┼───┼──────┼──────┼───────┼─────┼────────────┤
│23 │簡志鈍│99年3 月19日│99年3 月19日│國道三號高速公│鴿子1 隻 │盧強森犯恐嚇取財罪,處有│
│ │ │18時多許 │20時許 │路南投交流道 │贖款2 千元│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門號09│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SIM 卡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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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詹益致│99年3 月19日│99年3 月19日│國道一號高速公│鴿子1 隻 │盧強森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 │ │21時30分許 │22時許 │路月眉交流道 │未交付贖款│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門│
│ │ │ │ │ │ │號00 00000000 號行動電話│
│ │ │ │ │ │ │壹支(含SIM 卡壹枚)沒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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