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不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9年度,200號
HLDV,99,婚,200,201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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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20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訴請確認婚姻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千元。
 ㈡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㈢兩造結婚登記申請書暨檢附之文件(請持本件裁定至辦理結
  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高明正(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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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