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99年度,3號
HLDM,99,交簡附民,3,201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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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王楚崴
被   告 陳塗城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簡字第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塗城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湯國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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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