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99年度,26號
TTDV,99,司養聲,26,2010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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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唐勇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周玉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唐勇(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收養周玉蘭(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者之年 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 母之同意,該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被收養者為成年人 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 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 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 第1079條第1項、第1073條第1項本文、第1076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唐勇(民國○○年○月○日生)願收養周 玉蘭(48年4月12日生)為養女,雙方於99年11月8日訂立書 面契約,為此聲請本院准予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同意書、 收養契約書、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體格檢查證明書、被收 養人本生父母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三、本件收養人唐勇長於被收養人周玉蘭二十歲,又被收養人為 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收養合意, 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書證可憑, 而被收養人生父周國鎮及生母周黃香花即唐黃香花已先後於 84年12月14日、93年6月29日死亡,亦有聲請人所出具之除 戶謄本附卷可參,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到庭陳明收養、被 收養意願屬實,有本院99年11月25日調查筆錄1份在卷可稽 。本院認本件收養動機單純,收養人在生活環境、經濟狀況 及人格特質方面,均適合收養,且被收養人生父周國鎮及生 母周黃香花即唐黃香花均已死亡,亦有除戶謄本附卷可憑, 足認本件收養對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並無不利情形。此外, 複查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第1079條之2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堪認本件收養係符合雙方之最佳利益,依法應予認可。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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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