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513號
債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方黃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貳佰貳拾捌元,
及其中之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方黃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9年11月
17日止累計313,228元正未給付,其中81,593元為消費款;
228,03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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