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470號
TTDV,99,司促,5470,201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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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4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張佳誼即張國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肆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之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
  及其中之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叁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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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