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4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張佳誼即張國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肆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之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
及其中之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叁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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