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055號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花蓮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債 務 人 甲○○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柒佰零肆元,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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