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055號
TTDV,99,司促,5055,201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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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055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花蓮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柒佰零肆元,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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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