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債 權 人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富吉
訴訟代理人 沈澄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錫勳
債 權 人 富全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務 人 劉素香
代 理 人 林長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式,經本院函詢債權人 之意見後,業經本院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裁定就清算財 團之財產應為如何處分方式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7月6日98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在卷可稽。經本院處分上開財 產後,本院即製作分配表並公告、送達予各債權人,分配表 亦已確定在案,本院業已將分配表所示各債權人所應分配之 金額轉入債權人指定之帳戶。故本件清算程序已終結,雖無 選任管理人,惟仍應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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