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55號
TTDV,98,司執消債更,55,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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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林欣醇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務 人 王震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 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 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4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㈠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 院98年消債抗字第6號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任職於 關山飯店,確有薪資,亦有關山飯店在職證明書在卷可稽。 又債務人除固定薪資收入外,名下資產僅有VOLVO汽車一部 (車牌號碼︰WR-8556),然該車係1995年出廠,使用迄今已 近14年,早逾行政院所定汽車使用之折舊年限,應已無價值 。且其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每月薪資13,000元,殘障補助 3,000元。每月自己必要生活費用為9,704元,故債務人聲請 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151,104元〔計算式︰(16,000元- 9,704元×24個月=151,104元)。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



示更生方案之條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合計 624,000元,顯高於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對債權人 較為有利,且債務人清償之金額,已高於其聲請更生前二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對債權人 不致造成過鉅之不利益,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兼顧債權 人利益及債務人重生之意旨相符,合先敘明。
㈡次按,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 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6,500元,分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 為624,000元。經審酌債務人每月雖有固定薪資13,000元, 殘障補助3,000元,是債務人個人所列載必要生活費用9,704 元,尚屬合理妥適。是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債務人提出每 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6,500元之更生條件,尚屬合理妥 適。
㈢復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 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 延長為八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為免過嚴苛之更生條件將使債務人無法履行,同時考量債 權人債權回收利益,爰將更生條件清償期限延長至八年,俾 同時兼顧兩造權益,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意旨。 ㈣綜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同條例第63條、第 64 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 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 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 限制。
三、雖有部分債權人以債務人清償成數過低,應與最大債權人進 行二次協商;遠東商銀亦稱:債務人現居地,係民國95年3 月14日以買賣名義移轉至周義誠名下,債務人出賣該不動並 未搬離該地,仍繼續於該地居住使用,每月仍支付房租,而 認係脫產行為‧‧‧云云。然查︰
㈠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不得再以債務人之聲請 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因其違反本條例所定之義務或有 其他障礙之事由而駁回其聲請或撤銷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定有明文;且債務人經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後,債務人之更生聲請既經准許,除有擔保或有優先 權之債權人外,均不得於程序外行使權利,債務人須依更生 程序清理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 義務關係,以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 之更生,亦有本條例第1條所指之立法目的可參。本件債務 人聲請更生,已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揆諸前揭說



明,普通債權人即須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再循任何理 由,要求債務人另與債權人協商,於程序外行使權利。 ㈡又債務人陳報稱,其於95年3月將臺東市○○街52號7樓出售 於第三人周義誠,除少數留為家用,餘全用來清償國宅貸款 。而戶籍仍在該址係為收受信件及受領殘障補助之便。現已 另行租屋於臺東市○○路16號2樓,月租5000元。亦有房屋 租賃書在卷足參,是債權人所指俱無理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6,5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 │
│ 如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8年共96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 │
│ 為一期,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
│ 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
│ 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797,703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624,000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78.25% │
│6.備註:無 │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113330 │ 14.2% │ 923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94409 │ 11.8% │ 76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3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 252944 │ 31.7% │ 2060 │
│ │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 │ │
│ │司 │ │ │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157792 │ 19.8% │ 128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179228 │ 22.5% │ 1462 │
│ │份有限公司(原友邦│ │ │ │
│ │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 │
├───────────────────────────────────┤
│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 │
├───────────────────────────────────┤
│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
│ 在此限。 │
├───────────────────────────────────┤
│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
│ 等其他娛樂場所。 │
├───────────────────────────────────┤
│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
├───────────────────────────────────┤
│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 │
├───────────────────────────────────┤
│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台│
│ 幣3,000元。 │
├───────────────────────────────────┤
│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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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份有限公司台北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