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90年度,553號
CYEV,90,嘉小,553,200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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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五五三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叁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玖元,其中新台幣陸佰陸拾肆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台幣伍佰陸拾伍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駕駛車牌號碼RS─一五七三號自 小貨車,途經嘉義縣竹崎鄉灣橋村朴子埔,因過失撞擊原告所承保之被保險人江 姚默所有由江嘉龍駕駛之車牌號碼T四─三六二五號自小客車,致江姚默所有之 自小客車毀損,因此支出修復費用共新台幣(下同)八萬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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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