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翁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 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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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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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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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飛瑞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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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飛瑞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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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飛瑞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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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飛瑞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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