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楊全利即信昌汽車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8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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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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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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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瑜憶實業有限公司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99年2月28日 │28,100元 │CS0000000 │ │
│ │偉倫 │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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