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898號
TNDV,99,訴,898,2010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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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98號
上 訴 人 岳胡蓮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仙女高劍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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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