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897號
TNDV,99,訴,897,20101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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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光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俞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
第89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2,116,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98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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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