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振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全利等因99年度訴字第861號拆除地上
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528,800元(計算式:臺南縣關廟鄉○○段163地號土地
面積為16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100元=1,528,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