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861號
TNDV,99,訴,861,20101117,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振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全利等因99年度訴字第861號拆除地上
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528,800元(計算式:臺南縣關廟鄉○○段163地號土地
面積為16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100元=1,528,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