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493號
TNDV,99,訴,1493,20101124,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93號
原   告 陳貴玉
被   告 黃水美
      侯魏俠年
      侯雲騰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 以99年度司促字第30015號核發在案,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35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1月 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