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583號
TNDV,99,補,583,2010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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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   告 曾幸芬
被   告 國家新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林美珠
被   告 王嘉祥
      吳碧雲
被   告 廣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賜杰
被   告 理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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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理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