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 告 曾幸芬
被 告 國家新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林美珠
被 告 王嘉祥
吳碧雲
被 告 廣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賜杰
被 告 理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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