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陳靖琦
被 告 蔡明輝
以上原告請求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提出廠商出具回復原狀所需費用估價
單),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
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