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4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交通部台灣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27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