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532號
TNDV,99,補,532,2010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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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建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00,268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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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陽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