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99年度,2201號
TNDV,99,司繼,2201,20101130,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2201號
聲 請 人 王芬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邱福南(男,民國○○年○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鄰○○路299號)於99年10月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
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
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世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