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99年度,2191號
TNDV,99,司繼,2191,2010111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2191號
聲 請 人 郭陳寶貴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郭明水(男,民國○○年○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永康市○
○里○鄰○○○街73巷169號)於99年9月3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
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
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世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