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2164號
聲 明 人 黃煒程
黃煒展
黃詠嘉
黃若蕎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黃滿潮(男,民國○○年○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鄰○○路○段469巷52弄32號)於99年10月2日死亡,開具
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
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