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99年度,2164號
TNDV,99,司繼,2164,201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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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2164號
聲 明 人 黃煒程
      黃煒展
      黃詠嘉
      黃若蕎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黃滿潮(男,民國○○年○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鄰○○路○段469巷52弄32號)於99年10月2日死亡,開具
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
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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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