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99年度,2137號
TNDV,99,司繼,2137,2010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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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2137號
聲 明 人 甲○○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鄰○○路○段305號)於99年4月1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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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