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1923號
聲 明 人 侯美蓮
林天賜
林婉婷
王元宗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瑞銘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韻臻
聲 明 人 王瑞安
王瑞鳳
李宗霖
李宗翰
李宜珮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繼承權人始得拋棄繼承權,無繼承權之人,自無拋棄繼 承權之必要,此參諸民法繼承篇有關拋棄繼承之規定自明。 又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 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 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 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 4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稱:聲明人侯美蓮、林天賜、林婉婷、王瑞 銘、王瑞安、王瑞鳳、李宗霖、李宗翰、李宜珮、王元宗分 別為被繼承人林羅水玉之媳婦、孫子女、曾孫,被繼承人林 羅水玉於民國99年8月21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檢具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繼承權拋棄書、印鑑證明等 ,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權云云。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林羅水玉業於99年8月21日死亡,被繼承人 林羅水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其子女林榮楷、林榮椿、王 林素貞、林明霞及代位繼承之孫子女林婉清、林承德,而聲 明人等分別為被繼承人林羅水玉之媳婦、孫子女、曾孫之事 實,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可稽佐證,堪予認定。又查被繼承人 林羅水玉之次子林榮楷尚未拋棄繼承權,則親等較遠之聲明 人林天賜、林婉婷、王瑞銘、王瑞安、王瑞鳳、李宗霖、李
宗翰、李宜珮、王元宗未取得繼承權,自無拋棄繼承權之必 要;末查聲明人侯美蓮為被繼承人林羅水玉之長媳,被繼承 人之長男林榮榜雖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惟依上開說明,代位 繼承人僅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始有代位繼承之餘地,聲明人 侯美蓮為長男林榮榜之配偶,依法並無代位繼承之適用,聲 明人侯美蓮未取得繼承權,自無拋棄繼承權之必要。綜上所 述,本件聲明人侯美蓮、林天賜、林婉婷、王瑞銘、王瑞安 、王瑞鳳、李宗霖、李宗翰、李宜珮、王元宗向本院聲明拋 棄繼承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