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566號
TNDV,99,司拍,566,20101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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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黃文亮
相 對 人 顏耀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顏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顏淑芬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 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 續期間自民國85年12月4日起至135年12月4日止,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三、嗣①第三人吳順枝於86年1月27日邀同第三人王金益、顏淑 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850,000元,借款期限至91年1 月27日止,②第三人顏淑芬於87年12月18日邀同第三人顏晏 、顏黃清燕龍滄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938,000 元,借款期限至102年12月18日止,上開借款均約定按期平 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吳順枝顏淑芬自89年3月2 5日、99年9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587,20 5元②553,99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又第三人顏晏已於95年3月3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顏耀民,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 據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院民事執行處通 知(87南院鵬執簡字第13721號)及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 額計算書分配表各1件、交易明細表等為證。
四、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第三人顏淑芬於99年10月21日所提之民事狀,陳稱於89年間 即未履約還款,為何聲請人未書面告知,而故意拖延迄今, 另聲請人是否該提供借款人還款明細,且借據載明利息按年 息百分之12,嗣後該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



按該行新通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3.79計算,何以聲 請人通知自借款10年來均以百分之12計息等語。又相對人顏 耀民於99年10月21日所提之民事狀,陳稱95年間其向第三人 顏晏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該不動產擔保涉及保證債 務一事不知情,至於第三人顏淑芬為連帶保證人之部分,其 主債務人吳順枝自89年即未按約償還,聲請人卻從未書面告 知第三人顏淑芬等語。惟非訟事件係採取形式審查,第三人 顏淑芬、相對人顏耀民陳述之意見屬實體事項,法院無從審 酌,應另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附此說明。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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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5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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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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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縣│永康市 ○○○段│930 │建│104.0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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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網寮段748-28地號、面積104.00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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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5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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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平│電│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 │梯│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 │樓│ │範│
│ │號│ │ │ │ │ │ │ │單│ │ │ │梯│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台│間│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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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5│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2層樓房 │27│51│23│10│平│加強│13│7.│5.│平│全│
│ │5 │永二街244巷6│康市永二│加強磚造│.9│.3│.4│2.│方│磚造│.1│17│20│方│ │
│ │ │0號 │段930地 │ │6 │6 │0 │72│公│ │7 │ │ │公│ │
│ │ │ │號 │ │ │ │ │ │尺│ │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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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網寮段1536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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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